2019年2月20日星期三

西安公民 何晓玲:西电光电缆公司、政府、公、检、法是怎样联手迫害我的?



2013529日下午,我找工作单位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电器装备车间主任沈建军反映我的工资待遇、住房、工伤等问题,被在场的人拉出沈建军的办公室,我还要进到沈建军的办公室,有很多人不让我进去,同车间的工段长胡春晖扇了我两巴掌,我就到厂部找厂长,厂长不在,我躺在厂部门口,一直到下午下班时也没人理我。第二天,530日,我要到厂里找领导,厂大门不让进,我躺在厂大门口,保卫人员把我拉到一边,路过的几个行人反复报警,桃园路派出所的警察来了,用警车把我拉到派出所。到派出所下了车后,我问怎么处理?警察说“我们不管,爱上哪儿上哪儿去”。我被打后右耳发烧,听力下降,到西京医院检查,诊断为右侧鼓膜紧张部外伤性穿孔,边缘有血痂。我对此找到厂长刘锋军,刘厂长说他通知工会的人处理,到中午工会主席吴钧见到我,叫我找保卫科处理。下午保卫科科长何强对我说保卫科处理不了,叫我报警。

我报了警。莲湖区桃园路派出所办案民警石鲁在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视频中,断断续续的前后时间根本连接不上,缺了工段长胡春晖打我的十几秒视频,因此无法用监控视频证明我是被胡春晖打伤的。我对警方出具的监控视频有异议,多次要求重新调取监控录像,并要求复制派出所播放的监控录像,屡屡被派出所拒绝,派出所也一直没有处理。

在反映监控录像有问题的同时,我还申请做司法鉴定。公安莲湖分局两次给我开具了司法鉴定《委托书》,但桃园路派出所民警两次把我带到司法鉴定中心,到最后却始终都没有让我做鉴定。第一次是莲湖区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说我病情不稳定,不能做鉴定;第二次是到了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带我的派出所警察叫我等着,他去接洽。回来后就说司法鉴定中心不给做。

我一直要求负责办案的民警石鲁给我处理我被打伤的问题,他说是我们单位的人把我打伤的,让我去找我们单位;我到单位找厂长、党委书记,厂长、纪委的官员说“你既然报了案,案子就由派出所来处理”。就这样案件推来推去,至今桃园路派出所一直没有处理意见,甚至连案件是否立案也没有给我出具个《通知书》。

我向公安莲湖分局信访部门反映,信访一直都不给答复;又多次向公安莲湖分局督察室、省公安厅、西安市政府、陕西省政府反映,均没有查处。我向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级单位中国西电集团反映问题,西电集团信访官员袁博清说:“不行了你就辞职嘛。”陕西省政府信访接待人员答复说:西电集团是央企,省政府管不了。

我只好到北京上访,反映我的冤情,维护自己的权利。从2013年起,六年来我到北京上访至少有五六十次。 根据对上访民众属地管理的规定,桃园路街道办事处每次将我接回,对于我所反映的问题都不管不问,要么是不给处理问题也不让上北京,要么就打着给处理问题的幌子欺骗不让我到北京。我在北京被拘留过一次,五天时间。我因到北京上访,以扰乱治安罪被派出所警告多次,被公安莲湖分局6次拘留,累计有三十多天。

20169月杭州峰会结束后,我买了9 9日的火车票,要再次到北京上访。99日下午,我刚走出楼门洞,桃园路街道办一群人就围过来,其中一个狠狠推了我一把,我站不住差点被推倒,行李箱被摔到地上。我就骂了他一句,那群人一拥而上,将我拽住。我捡起一块砖,被他们抢下。有一个拉住我的手,我把这个人拖着拉到街道上躺在路中间,这个人就离开了站在马路边上。我搭公交车,这伙人也上公交车;我中途下车,几个人也下车,后面还有他们的车跟随。我到火车站,他们挡在进站口,不让我接受安检进站,我大喊引来围观群众,他们给围观的人说我欠他们的钱不还,所以不让我走。我只好求助车站的警察。这些人跟警察说我是上访的,他们是桃园路街办的工作人员,前来维稳的。警察一听也不管了。这次我没能进站。第二天,我在这伙人的跟踪下到陕西省人民政府求助,说我的人身自由被限制了,要求政府保护我。门口武警叫我走,说没人敢拦我。我刚要走,跟踪的人就围过来要拦截我。后来桃园路派出所民警来了,要将我带走,说是要保护我。我指着跟踪我的人说:“你们要保护我,只要把他们拦着让我离开,不让他们跟着我就可以了。”桃园路派出所民警要我必须跟他们走,强行把我推上车。派出所民警说我把桃园路街办工作人员打伤,以妨害公务罪将我关进莲湖区看守所。

经莲湖区公安分局向莲湖区检察院移交侦查报告,莲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莲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17623日判决,认定我犯有妨害公务罪,处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在一审开庭审理时,我的亲人一个都没到场旁听。公诉人念街道办人员吴晓斌证言称:20169917时许,桃园路街道办事处综治办接区维稳办及上级领导指示,得知我购买当日火车票欲进京非正常上访,于是他按照领导安排带领群防人员对我进行劝阻。但是,公诉人却没有出示、宣读G20峰会期间维稳信访安保工作方案和医院诊断证明及照片,而且街道办人员在拦截我的时候,什么话都没有说,也未向我出示他们的证件,并没有告诉我他们在执行公务。

莲湖区法院在此案审判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办案法官办案程序违法,我不服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书》中,我明确写着一审法官不让我看证据材料,其它证据一概没有质证。二审时,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姚斌审判长在我当庭诉说了莲湖区人民法院段治安审判长没有给我出示相关证据,没有让我质证,要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姚斌向我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质证时,法官姚斌质问我:怎么可能不让你看证据?不出示证据,你咋在那质证呢?我告诉他:人家就是不让我看、也没让我质证。姚斌问我一审的时候为啥不说?我说我说了,一审法官还是没让公诉人出示证据。姚斌说:一审跟他没关系,之后依旧只对证人证言部分进行质证,写在《判决书》里的其他相关证据均未出示,也未进行重新质证。不管我进行了怎样的申辩, 201711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81月,我在刑满出狱后到莲湖区法院档案室要求调取检察院《公诉书》及莲湖区法院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证据的细节,以作为证据进行申诉。档案室的人让我找我的主审法官段治安同意。我没有找到段治安,就去找了刑庭庭长申美宁。申美宁说我自己不能调取案卷材料,可以让律师来调取。我问:你说当事人不能自己调取案卷材料,有相关法律规定吗?她甩给我一本《刑事诉讼法》,让我自己看。这哪是给我答复啊!分明是在唬弄我嘛!我查看过《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案件当事人持有效证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后我又多次到莲湖法院找我的办案法官及法院档案室,还用邮寄挂号信的方式给我的办案法官段治安邮寄《调档申请书》,要求调取庭审时《公诉书》及莲湖法院一审《判决书》上所列的一系列证据材料。档案室还是让我找我的主审法官。主审法官段治安对我说,他把案子已经审完了,案卷也已经交给档案室,我只要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就可以去调取档案,不用再通过他了;段治安还从网上打开国家档案局关于调取档案的规定让我看,说我可以调取诉讼档案的正卷。我问他这个诉讼案卷的正卷都包含什么?段治安说了一大堆,什么庭审笔录啊、换押证啊、…… 等等,唯独没有提及《判决书》上所列的那些证据。我问他为什么没有《判决书》上所列的那些证据?段治安说那是刑侦卷,不可能给我看。他还说:我可以去高院申诉,到时候高院给我开庭时,我可以要求阅卷。纯粹是胡说八道。我又去找法院办公室主管档案室的主任孙育,孙育说她再找段法官商量商量。过了一会儿,孙育就用段法官的话告诉我,那是侦查卷,我不能调取。我拿着《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里关于诉讼档案的正卷都包含些什么让段法官看,并告诉她这个规定里明确写明《判决书》里所列的相关证据都应该在诉讼档案的正卷,我本人是可以调取的。段法官却跟我说:我那是刑侦卷,我本人不能调取。孙育说,他们只能口头答复,不作书面答复。

没办法,我找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监察室让我继续找莲湖区人民法院。我说莲湖区人民法院我找过了,不允许我调阅案卷,才到中院来投诉的。监察室让我找莲湖区人民法院监察室。我又去了莲湖区人民法院监察室,监察室告诉我他们管不了院长,我说那你可以管档案室啊!监察室的人去找了档案室,回来跟我说,可以调取了。结果我去了以后,档案室还是不给我调取,让我去找我的办案法官。

我接着找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给我开具了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来访介绍信,让我找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又给我开具了市中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来访介绍信,让我去找莲湖区人民法院。莲湖区人民法院监察室仍说他们管不了院长。就这样几级法院推来推去,我在省高院、市中院、莲湖区人民法院之间跑来跑去,一直没有调阅到案卷。

我又找到莲湖区人大、区政法委、莲湖区人民政府,连大门也不让进。我要求门卫把电话号码告诉我,门卫说他们没有电话号码,让我自行联系。我就到西安市人大投诉,西安市人大让我过一个礼拜再去找莲湖区人大。当我再去找莲湖区人大时,莲湖区人大门口依旧不让我进去,依旧让我自行联系。我告诉门卫:市人大让我来找的,市人大说他们把我的材料转到莲湖区人大了。门卫才磨磨唧唧地给莲湖区人大打电话。莲湖区人大人员答复我说,区人大只负责把我反映问题的材料转下去,其它的事情区人大就管不了了。

之后就是市人大、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莲湖区人民法院、省监察委、市监察委之间来来回回我找了几个月,都没人管。          

2018 73号,我聘请了律师前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调取案卷的证据材料,结果法院依旧不让调取。我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找监察室姓张的领导,向他反映了莲湖区人民法院档案室不让我及我的律师调取案卷的问题,他说法院有的东西我是不能调取的。我问他:什么样的材料不能调取?我不能调取,律师也不能吗?如果是这样,让莲湖区法院档案室给我出具书面答复,上面写着:那是公安的侦查卷,我不能调取;或者把法律条文拿出来都可以,但必须是书面的。姓张的领导联系了莲湖区法院监察室的姚恒球,让我去找姚恒球。我去找了姚恒球,姚恒球让我等电话。过了一个礼拜,莲湖区法院打电话让我去,给我宣读了答复意见,依然说我和我的律师不能调阅案卷。我让他们把《答复书》给我一复印份,告诉他们我要去复查复核,他们说什么都不给我复印《答复书》。我又去找西安中级法院,中院监察室领导让我再去找莲湖法院,就这样我被支来支去。

我又到莲湖区法院,想找刘群院长。到了6楼被楼梯口的法警挡住了,她说他们没有领导的电话,让我自行联系。我说我没有刘院长电话号码。怎么说法警都不让上楼。我就让法警帮我联系管理档案室的曹院长,她联系之后说曹院长没在。第二天我又去找曹院长,法警说曹院长说让我去找段法官,让段法官书面写个东西,他们才能给我调取案卷。我又找到主管刑事案件的副院长段法官,段法官仍然说案子在档案室不归他管,侦查卷不能调取。我让段法官出具书面答复,段院长打电话把法警叫上来,把我从七楼撵下来。

后来曹副院长出来了,我说:街道办那些人201699日拦截我的时候,什么话都没有说,也未向我出示他们的证件,而且并没有告诉我他们在执行公务。这些人的证言里口口声声说是劝阻,他们哪里是劝阻,根本就是强行暴力阻拦啊!我当庭要求公诉人出示证据,进行质证,主审法官——莲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副院长段治安法官说:“让公诉人给你念就行了”,他只让公诉人念了证人证言部分,其他证据根本就没有出示,也没有宣读,更谈不上质证了。庭审时法官只念了证人证言,没有出示G20峰会期间维稳信访安保工作方案和医院诊断证明及照片等其他证据进行质证;而且《公诉书》末页最下方中还附注了案卷四册,光盘一张。庭审时光盘没有当庭播放。却在《判决书》上说“出示并宣读了所有证据”。我质问:既然段法官说那些证据是侦查卷不能看,那还开什么庭、质什么证啊?直接判就行了,干嘛还装模作样的开庭?明明证据都没拿出来还胡说八道说我都质过证了;我这次让段法官拿出相关法律条文,他就让法警把我撵出来了。曹副院长走了,一会拿出来一份国家档案局有关档案管理办法的文件让我看。我告诉她:这个文件只写了当事人可以查阅诉讼档案的正卷,但是正卷都包含些什么却没有说,你把正卷里都该包含什么的法律条文找出来看看。其实这个规定之前段法官早就给我看过了,但是这个规定还有附注1、附注2,段法官却没让我看。附注1、附注2里面详细说明了诉讼档案的正卷里应该包含证据材。我把这段法律文字拿给段副院长看了,段法官却非要胡说八道,说那是公安的侦查卷不让我看。我让他出示相关法律文书,他也不出具。简直就是藐视法律,想一手遮天。曹副院长让我等。等了一个礼拜,我去找,总找不到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998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卷规定》一.立卷基础规范的3写明:刑事案卷分为诉讼卷(又称正卷)和侦查工作卷(又称副卷)两大部分。诉讼卷主要包括对外使用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组装后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供诉讼使用。侦查工作卷主要包括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内部审批文书、案件研究记录以及有保存价值但不需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其他材料,装订后存档备查。

我出狱后一年来,为调阅莲湖区法院一审的案卷花费了几乎全部的精力,上上下下跑了那么多单位,找过那么多院长、法官,还是未能调阅案件的证据材料,这使我不能在要进行的申诉中提出有力的证据。

我遭判刑后,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就将我开除了。我曾就我的遭遇向《华商报》、《三秦都市报》、《新京报》、《南方周末》、央视《焦点访谈》、《新闻调查》等媒体投诉,这些媒体都没有采访过我,更没有报道过。

按照行政案件由西安铁路法院受理的规定, 20188月我向西安铁路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桃园路派出所对我被打的案件没有立案并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西安铁路法院要求桃园路派出所给我答复。桃园路派出所2019218日书面答复我说:“无证据证明何晓玲被打,无法证明何晓玲耳膜穿孔系殴打所致,故无法立案案。”

西安公民 何晓玲
电话 13032956296
2019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