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2月22日,本网获悉:因动迁至今无家可归,上访维权被关黑监狱遭暴力殴打的上海维权人士蔡孝敏、杨秀婷向国家信访局申请获取“2018年9月26日、27日,国家信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恩玺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召开的全国信访矛盾化解攻坚现场推进会上通报的信访矛盾化解攻坚情况”的信息。国家信访局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回复。
蔡孝敏、杨秀婷不服,向国家信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国家信访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该局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国信复字【2018】105号《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蔡孝敏、杨秀婷不服,于2018年12月25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2月18日被该法院作出(2019)京01行初357号《行政裁定书》。
蔡孝敏、杨秀婷于2019年2月22日已邮寄上诉状和身份证复印件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附:《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蔡孝敏,男,1966年2月4日生,流浪,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宝路68弄87号301室转,邮编:201208
上诉人:杨秀婷,女,1965年5月11日生,流浪,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航瑞路388弄33号202室转,邮编:201317
上诉人因诉国家信访局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行初357号行政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裁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项规定:“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针对上诉人申请获取的“2018年9月26日、27日,国家信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恩玺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召开的全国信访矛盾化解攻坚现场推进会上通报的信访矛盾化解攻坚情况”信息,国家信访局认定公开该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故依据前述规定作出国信公开函[2018]159号信息公开告知书。
2018年9月26日、27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召开全国信访矛盾化解攻坚现场推进会,同时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并有新闻媒体参与,会议上通报的信访矛盾化解攻坚情况竟然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如果这样的话,通报者国家信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恩玺不是在犯罪吗?本案系争信息公开告知行为明显认定事实不清,侵犯了上诉人的知情权,以及监督权,因此上诉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是国家信访局复议审查确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信访局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内部管理信息,对外不具有约束力,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18年9月26日、27日,全国信访矛盾化解攻坚现场推进会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召开,国家信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恩玺通报的信访矛盾化解攻坚情况’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国家信访局行政复议认定的案件事实彻底否定了其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所认定的事实,在明显自相矛盾的情况下,国家信访局居然毫无底线的枉法作出《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所以,上诉人签收后不服,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于法有据,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可是一审法院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对国信复字(2018)105号驳回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却顾左右而言他:“起诉人所诉信访矛盾化解攻坚情况,属于信访事项范畴。国家信访局针对信访事项所作的回复,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像。因此,起诉人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事实上没有任何证据、依据来支持一审法院这种胡扯。
如果说,黑社会也有他们的一套规矩,即“盗亦有道”。而本案一审法院审判人员甘心情愿黑社会化,甚至连黑社会都不如,什么规矩都没有了,他们将是非黑白完全扭曲,视法律如儿戏,形成了腐败共同体,在共同利益驱使下,相互之间会提供种种方便,将各自的职权发挥到极致。本案事实清楚,道理简单,法律关系清晰。一审法院并非不清楚上述道理,仅是为了偏袒国家信访局的违法行为而言不由衷,是无良法官无视国家法律和良心道德曲解法条,是权力贪官对法律的玩弄。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侵害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践踏了法律的尊严,颠覆了法院的公正形象。因此,恳请贵院依法捍卫国家法律的威信和尊严,对本案进行深入审理,依法作出公正的不是反人民的裁定。
正义虽不在当下,但一定等得到!!!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附:
上诉人蔡孝敏、杨秀婷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
上诉人:蔡孝敏、杨秀婷
201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