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4日星期四

河南焦作强拆案双方皆上诉,二审今天在河南高院开庭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定于2019314日上午930分在该院二号办公楼四楼二十一审判庭开庭。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打着“南水北调焦作城区段绿化带工程是国家级工程,是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民生工程”的旗号,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拆了王褚乡新店村王洪波、王小景等六户强拆受害人的房屋,逐引起了行政诉讼。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一审判决确认解放区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对此,双方都提起了上诉。

解放区政府上诉认为,区政府不是房屋的征迁主体,也没有实施房屋强制折迁行为,故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王洪波、王小景等六户强拆受害人的上诉状指出,解放区政府打着“南水北调解放区段绿化带工程征迁”为由,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拆了王洪波、王小景等的房屋,明显属于违法。原审判决解放区政府强拆违法是正确的。但原审的错误在于:

鉴于解放区政府强拆民房数量大,影响恶劣,仅确认其强拆违法,不足以阻止其继续违法。为此,王洪波、王小景等人向焦作中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按行政诉讼法六十六条处理,但焦作中院置之不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本案中,既然一审法院确认区政府强拆违法,就应当将本案涉及的“行政机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其明显有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这里的“应当”系强制性规定,法院不能随意放弃。但焦作中院从未将有关材料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导致强拆行为屡禁不止。

王洪波、王小景等人的上诉状还指出,解放区政府的行政负责人没有出庭应诉,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但解放区政府没有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对其负责人未出庭应诉应当视为无正当理由。故对原审被告负责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庭应诉的行为,应当按原审被告缺席判决处理。

解放区政府非法强行毁坏民房来历已久,一再发生强行毁坏行为,且多次被法院确认为违法,但区政府依然我行我素,照样还在强行毁坏民房,且有恃无恐,愈演愈烈。此乃法院处理不到位所致,故仅仅判区政府强行毁坏违法,不足以阻止其继续发生强行毁坏的行为,不利于维护政府形象,也不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损于法律之权威和严肃性。

解放区政府之所以强行毁坏不止,其根源在于法院确认强行违法后,未按《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违法官员作出处置,致使区政府的负责人毫发无损,对受害人的赔偿还是按照其标准处理,不但不影响其利益,并把强行毁坏当做政绩,作为提升的依据。故强行毁坏现象屡禁不止,且愈演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