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3月6日,本网获悉:2019年3月2日,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访04758号《通知书》,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沈爱斌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本院不予受理。
沈爱斌则称其递交的三份行政再审申请没有超过法定的再审期限,2016年9月2日其被逮捕后,羁押在无锡市第一看守所,失去人身自由,无锡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苏02行终174号、175号和176号《行政裁定书》均是2016年9月底其在看守所时收到,2017年8月1日起,其又被押送到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直到2019年1月23日刑满释放,这期间其都无法申请再审。
2019年1月27日,沈爱斌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不服无锡中院(2016)苏02行终174号、175号和176号《行政裁定书》的三份再审申请书,虽然自收到该三份裁定起已经超过六个月的再审期限,但其具备正当理由,江苏省高院应当依法受理。
沈爱斌还称,无锡中院的上述三份裁定,完全是庇护当时的崇安区人民法院的(016)苏0202行初20号、21号、22号枉法《行政裁定书》,包庇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及其广益派出所的违法行为。
对江苏省高院违法不予受理的行为,沈爱斌还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和控告。
沈爱斌联系电话:18912369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