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9年4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宋庄村宋会春送达了(2019)豫行终267号行政判决,载明:一、撤销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豫71行初1103号行政判决;二、驳回宋会春的诉讼请求。
对河南省高院的判决,宋会春感到不可思议。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判河南省政府败诉,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是一审法官以公正为生命的体现。而河南省高院竟然撤销一审正确的判决,令人费解。
河南高院原定于2019年4月9日上午九点开庭。4月8日,豫高院通知双方当事人要提前一个小时,即八点开庭。原因是法官要赶在九点开会。由此可见,法官重开会轻开庭,竟然将开庭时间让位于开会。双方当事人在4月9日早上八点正时到庭,但合议庭却拖延到8点半才开庭。在开庭过程中,豫高院合议庭的法官急于要参加会议,未组织发问,也未组织辩论,只用了10多分钟就草草结束了庭审。法官连法槌都懒得敲。没有敲法槌,只能说明庭审没有结束,何来改判?豫高院的糊涂审理可见一斑。
2017 年8月30日,宋会春为了避暑,到北戴河旅游,当地警察怀疑其为访民,经盘问后,交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带走。该办事处雇佣黑车将宋会春押送至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派出所,且由西流湖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看管。宋会春失去人身自由后,急火攻心,晕倒在地而被送医院治疗,才逃离看管。出院后,宋会春向河南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上述三机关限制宋会春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违法。河南省政府先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不属于行政复议”为由,拒绝受理;后以“宋会春没有提供上述三部门作出或者实施限制宋会春人身自由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为由,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宋会春第二次提起行政诉讼。郑州铁路运输中院以“河南省政府未履行调查职责”为由,判决河南省败诉。该判决有利于促使省政府依法行政,鼓励公民积极维权,彰显法治,善莫大焉。但豫高院竟然撤销了郑州铁路运输中院的正确判决。可谓糊涂法官胡乱改判,打击了郑州铁路运输中院的正义法官,掩盖了河南省政府的违法行为,是对法治的破坏。
庭审中,河南省政府称,对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派出所和西流湖街道办事处进行电话调查,皆告知不清楚。三机关对是否限制宋会春人身自由的问题,只要回答有或者没有。但回答不清楚,在逻辑上说不通,三机关是否限制宋会春的人身自由,各机关自己应当是最清楚的,怎么可以用“不清楚”来应付呢?如此含糊其辞的回答,只能自丧公信力。豫高院为不耽误开会,也没有调查省政府所谓“电话调查”的证据,匆匆忙忙结束审理,导致糊涂审理糊涂判。
虽然宋会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省政府限制其人人身自由,但宋会春提供二组的照片,可以作为查明事实的线索。其第一组的照片,可以说明三行政机关的作案工具为
“京EJ3655”、“京QR0D62”车牌的汽车。宋会春在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证明其被限制人身自由。但河南省政府可以根据宋会春提供的线索,查明车主,进而查明雇主,再可以进一步查明雇主是否限制宋会春的人身自由之事实。况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复议机关有“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的职责。但河南省政府没有提供调查取证的证据,即未履行法定职责,难辞其咎。
另外,三机关限制宋会春人身自由,未出具处罚决定书,不能说明三机关没有限制宋会春的人身自由,反而更能说明三机关在没有出具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限制宋会春的人身自由,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更为严重,更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组的照片,说明宋会春在派出所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宋会春在派出所内被限制人身自由,有人看管,不得离开。宋会春心急如焚,晕倒在地而被送医院抢救。换言之,宋会春被送到医院抢救是源于被关押在派出所而气晕。这也足以说明,宋会春被派出所限制人身自由,确有其事!
二审开庭时,河南省政府自称经过了电话调查,其结论是,三个行政机关都不清楚是否限制了宋会春的人身自由。宋会春认为,河南省政府在一审没有提供调查的证据,二审时也没有提供证据,只是随口一说而已,难以令人信服。对于是否限制宋会春人身自由之事实,三个行政机关既不肯定,也不否定,一味以“不清楚”来搪塞,其公信力何在?河南省政府应当能调查清楚而未调查清楚,本就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豫高院法官因急于要参加会议,故在庭审中敷衍了事,草草收场,导致糊涂审案糊涂判。
在开庭过程中,豫高院合议庭的法官急于要参加会议,未组织发问,也未组织辩论,只用了10多分钟就草草结束了庭审。法官连法槌都懒得敲。没有敲法槌,只能说明庭审没有结束,何来改判?
宋会春手机:15617973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