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5月15日,本网获悉:2019年5月13日下午3点,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尚建娃诉河南省嵩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汝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案。
2002年,尚建娃为响应汝阳县政府号召,申请建设养殖场。2009年10月1日,经河汝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尚建娃承包汝阳县城关镇云梦村二组5亩滩地,用于建农业养殖生产生活服务设施。汝阳县城关镇国土资源所实地踏勘后出具了“建娃养鸡场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农业结构产业化结构调整相关政策,符合汝阳县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养殖备案条件,同意备案”的勘察报告。尚建娃出于对政府的信赖,才建养鸡场。
2018年6月12日,河南省汝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简称汝阳建设局)向尚建娃送达了【2018】汝建规罚决字第4-002号《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尚建娃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责令限三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汝阳县城市规划区城关镇云梦村建设的养殖用房。并告知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尚建娃不服,向汝阳县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汝阳县政府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尚建娃仍不服,向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庭审中,尚建娃的代理人指出,2009年10月1日,经河南省汝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尚建娃承包汝阳县城关镇云梦村二组5亩滩地,用于建农业养殖生产生活服务设施。汝阳县城关镇国土资源所实地踏勘后出具了“建娃养鸡场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农业结构产业化结构调整相关政策,符合汝阳县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养殖备案条件,同意备案”的勘察报告。尚建娃出于对政府的信赖,才建养鸡场。
2011年3月20日,汝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发布城政【2011】15号文件载明:为响应汝阳县党委、政府号召,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镇党委、政府决定兴建汝阳县城关镇建娃养鸡场。尚建娃信赖镇政府,服从镇政府的决定,所建养鸡场并不违法,竟然受到汝阳建设局处罚。尚建娃信赖政府,服从镇政府决定,还要受处罚,感到很委屈。
尚建娃的代理人还指出,汝阳建设局适用法律错误。该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华畜禽养殖用地政策的通知》等规定,涉案房屋系畜禽舍等生产设施,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而养殖场的建设是2002年。即,养殖场的建设发生于该法生效前六年。法无溯及力,该法不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汝阳建设局的处罚适用法律不当。
举证时,汝阳建设局向法院提交了16证据,全是复印件。尚建娃代理人只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质证,其余15份复印件皆不予认可,并指出应视为汝阳建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尚建娃响应县政府号召,服从镇政府决定却受到处罚,且在2018年8月29日遭遇了强拆,未得到一分钱的补偿。政府一方面鼓励尚建娃建养殖场,另一方面又要处罚建养殖场的行为,如此出尔反尔,令人唏嘘不已。汝阳建设局对尚建娃的处罚,无异于是对信赖政府的处罚,是政府自丧公信力的体现,破坏了社会秩序,长此以往,后果不堪设想。
尚朋朋(尚建娃之子)手机:13243086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