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5月3日,本网获悉:2019年4月30日,南通市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联合村三组村民陈伟送达了通崇综执罚字[2019]40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经查,你位于本市钟秀街道联合村三组74号西侧一层砖混结构的建筑物(面积49.81平方米)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责令你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二日内自行拆除本市钟秀街道联合村三组74号西侧的违法建筑物。”
陈伟的房屋系2004年建造,且有南通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村民建房规划许可证》,故不存在违法建筑。该局仅因为完成醋纤六期及周边地块项目而实施圈地,随意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合法建筑当作违法建筑处理,企图逼村民搬迁。
陈伟认为,该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引用的法律系2008年后才实施的。但陈伟位于钟秀街道联合村三组74号西侧一层砖混结构的建筑物早于2008年建造。法无溯及力,陈伟的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况且,陈伟当时建设的房屋并不在“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不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要有南通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村民建房规划许可证》即可。
2019年4月18日,该执法局已经作出了通崇综执法告字[2019]第4041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称“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4月10日在崇川区钟秀街道联合村三组74号有搭建(建设)行为”系胡编乱造。陈伟在2019年4月10日根本就没有任何建设行为。对此,陈伟已经作出了书面申辩。该执法局对陈伟的申辩置之不理,就迫不及待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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