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8日星期二

洛阳天字一号工程推行“舍小家为大家”,四村民提起诉讼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528日,本网获悉:2019527日上午8点半,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洛阳吉利区东杨村权春梅、钱富江、钱京宝和卢玉柱等四位村民诉洛阳市吉利区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案。这原本是四个案子,法院决定合并审理,旁听席爆满。

201812月间,洛阳市吉利区城乡规划局分别向权春梅、卢玉柱、钱京宝、钱富江下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其内容是以《城乡规划法》为依据,作出限期拆除建筑物的决定。

权春梅等不服规划局的决定,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自己的房屋建于《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故不存在违法,请求撤销该决定。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权春梅等仍不服,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洛阳市吉利区城乡规划局辩称,位于洛阳市吉利区内的洛阳石化1800万吨/年炼油扩能改造项目于2010年被市委、市政府确定为“天字一号”工程。项目用地涉及到吉利区5个村庄的3000多亩集体土地。原告所在的东杨村绝大部分村民都能以国家利益为重、以整体利益为重,舍小家为大家。而原告等极个别的未拆迁户,在已经同吉利乡政府签订过拆迁补偿协议之后,仍然漫天要价,拖延数年拒不拆迁其房屋,使得上述国家重点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陷入停滞状态长达六年有余而毫无进展。

该局的辩解只能越描越黑。首先,号称“天字一号”工程,是拉虎皮作旗号吓唬老百姓。其次,被告推行“舍小家为大家”,实为侵权的遮羞布,其目的是将侵权行为合法化。再次,所谓“在已经同吉利乡政府签订过拆迁补偿协议之后,仍然漫天要价”的表述系捏造。原告并未签约,所谓漫天要价更是无稽之谈。政府从农民手中得到土地后,每亩出让金达数百万,而行政机关补偿给农民的金额只有区区数万元,而农民仅仅希望不降低生活水平和居住水平,何来漫天要价呢?至于天字一号工程陷入停滞状态长达六年有余而毫无进展,恰恰说明此所谓的天字一号工程不得民心。
庭审中,法官问吉利区城乡规划局:“确定为天字一号工程有什么依据?”该局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法官又问:“随便命名一个工程就可以要求村民拆房吗?”该局无言以对。法官接着再问:“你局答辩称,大多数村民都签协议走了。签协议所涉及的房屋是否都取得了规划许可?”这问题使得该局陷入了二难境地。如果该局回答签协议搬走的村民都取得了规划许可,但没有证据证实;如果回答搬走村民也未取得规划许可,那么,只能说明该局评定是否违法建筑的标准不是以是否取得规划许可为依据,而是以是否签定安置补偿协议为依据。对于法官的提问,该局答:不知道。

二被告只得承认原告的房屋建于《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法无溯及力,但依据《城市规划法》规定,原告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原告钱富江予以反驳,原告的房屋建在集体土地之上,故不适用《城市规划法》。况且,《城市规划法》早已经废除。

从庭审情况来看,二被告的观点很明确:如果村民“舍小家为大家”,服从“天字一号”工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则其建筑物就是合法的。反之,村民为维护自己的权利,不愿意“舍小家为大家”,甚至于也不怕“天字一号”工程的压力,则其建筑物则是违法的。

四村民不怕“天字一号”工程的压力,坚持以法律为武器,勇于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相信法院会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