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5月16日,本网获悉:2019年5月13日上午8时30分,戈觉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在苏州中院开庭审理。戈觉平的哥哥和女儿被允许旁听,亲属不认识其他旁听者,但这些旁听者到达法庭都比较早,有一些相互之间还打招呼,显然他们之间认识。
当戈觉平的女儿进入法庭时,戈觉平中气实足地对女儿说:“坚强点!”
戈觉平女儿答道:“您也是!” 顿时,戈觉平的气场占据整个法庭。
在庭审中,律师提出,王婉平等同案犯的供词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检方说:他们不是同案犯。然而,当戈觉平的妻子陆国英申请旁听戈觉平案庭审时,法院又称陆国英等与戈觉平系同案,不允许旁听。
对于戈觉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证据,检方主要指两部分:
戈觉平转发的一部分帖子;参与一些维权活动。
法庭上,律师指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但戈觉平并没有造谣或诽谤的内容。检方自始至终也未拿出戈觉平造谣诽谤言论的证据。戈觉平转发的帖子中没有谣言,均是对事件事实的叙述和关注。
检方指戈觉平纠集一些人去参与鸡西营救唐吉田等维权活动。律师指出,这样的维权活动自发的,戈觉平也并非是发起者,许许多多人也参与了转帖。戈觉平的一名辩护律师说,自己也转发过有关“建三江”的帖子。检方指戈觉平称律师被打断20多根肋骨是谣言。律师当庭指出,这不是谣言。被打断肋骨的律师们恰好是辩护律师的朋友,律师了解这一情况。
辩护律师认为检方指控戈觉平煽动颠覆的内容基本是没有事实作为支撑的空话、套话。检方指戈觉平“剔缝掏砖”。律师反驳说,如果戈觉平这样的言论被认为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那么任何一个批评政府的言论都可以被认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每个人的言论如果违法,只应承担相应层级的责任。
在具体地证据上,对戈觉平发布或转发的帖子,检方也未提出转发数量和阅读数量的证据。
公诉人甚至把鸡西事件中的唐吉田误作曾经被判刑的唐荆陵,闹了一个笑话。
戈觉平不承认自己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律师也为戈觉平做了无罪辩护。
戈觉平的亲属感觉官方非常着急尽快了结此案。有关人士认为苏州当地官方强行推进该案庭审只是走个过场。
庭审在当天下午结束,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
附: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戈觉平,男,1958年8月14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7195808143334,汉族,初中文化,北京京中鼎维鑫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暂住苏州市虎丘区汽车城御风街格林豪泰220房间(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虎丘区枫桥镇支津村(11)渔杏浜37号)。因扰乱场所公共秩序,于2011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5月4日经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戈觉平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7年10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戈觉平受境内外互联网通讯网站、胡石根(长期以非法宗教活动为平台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活动,两次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判处刑罚)、翟岩民(组织、指挥各地访民炒作热点案事件,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活动,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判处刑罚)等人影响,逐渐形成了系统的推翻国家现行政治制度的思想和步骤。其宣扬“抱团取暖、关注他人就是关注自己”等观念,组建访民团体,单独或与翟岩民等人共同组织炒作热点案事件,多次在网上网下发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煽动他人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利用舆论挑动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仇视政府,攻击和诽谤我国现行政治、法律制度。被告人戈觉平通过上述方式,煽动他人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其组织、参与事实如下:
1.2013年12月3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发生一起因拆迁导致二人死亡的故意伤害案件,该案办理过程中,被告人戈觉平组建数个“微信群”、“电报群”等互联网群组,建立专门的联络指挥体系和行动网络,围绕该案件发生、侦查、起诉、审判等重要节点进行恶意炒作,挑动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仇视国家政权机关。
2015年2月至4月,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期间,被告人戈觉平纠集人员进行非法聚集,并指使王婉平、徐春玲等人(均另案处理)接待刘星(另案处理)等外来聚集人员并发放补助。庭审时,刘星等数百人先后在上述人民法院门前冲闯警戒线,拉横幅滋事。
2.2014年3月22日,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依法对扰乱社会秩序的相关人员行政拘留。同年3月24日至29日,被告人戈觉平作为后勤协调人,协助组织他人先后在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七星拘留所门前非法集会、举牌滋事、呼喊口号、静坐守夜,无理要求释放被拘留人员。被告人戈觉平还指使苏州访民手持标语拍照造谣诽谤,抹黑政府形象,并在互联网上进行恶意炒作,煽动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与国家政权机关对立。
3.2015年5月2日,黑龙江省庆安县火车站候车室一袭警人员被执勤民警当场击毙。事件发生后,为配合翟岩民等人对该事件的炒作,被告人戈觉平多次转发微博,并指使他人以拉横幅拍照上网、现场发传单等方式进行恶意炒作,煽动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与国家政权机关对立。
4.2013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分局依法对扰乱单位秩序的相关人员行政拘留。同月17日至24日被告人戈觉平伙同他人先后在鸡西市人民政府、鸡西市拘留所门前举牌滋事、呼喊口号、静坐守夜,无理要求释放被拘留人员,并通过互联网持续进行恶意炒作,歪曲事实,诋毁鸡西市政府和工作人员形象,煽动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与国家政权机关对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文化衫等;
2.书证:记账凭证、情况说明等;
3证人翟岩民、胡诚、王婉平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戈觉平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搜查等笔录;
6.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报告及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戈觉平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勇
检察员:张飞
2018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戈觉平现在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