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8日星期六

不服山东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周新夫妇提起诉讼已开庭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9517日上午9点,山东省宁阳县宁阳镇小吴村周新与其妻子张安焕起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周新夫妇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鲁政复驳字 [2018] 539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责令省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18817日,周新夫妇通过挂号信向泰安市人民政府提交《举报信》,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政府于2017619日发布了宁征公告〔20175号拟征收土地公告。但在发布公告之前就迫不及待地拆除村民的房屋,当拆除得只剩一户时,才发布了上述公告。周新夫妇认为,被举报人宁阳县人民政府在发布征收公告前提前拆房,明显属于程序违法。在只有一户的情况下,才发布该公告,其目的显然是掩盖其违法行为,使其违法行为合法化。周新夫妇家的房屋是在没有签协议的情况下被拆除,至今未给予足额的补偿和安置。被举报人宁阳县人民政府是拆除周新夫妇房屋的利益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请求泰安市政府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周新夫妇。
  
泰安市政府收到周新夫妇的《举报信》后,置之不理。周新夫妇认为,泰安市政府收到公民举报信后置之不理,体现了公权力的傲慢,是对公民权利的漠视,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为此,周新夫妇向山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山东省政府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举报信》,要求被申请人对宁阳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程序违法、未对申请人进行足额补偿安置等行为进行查处,是针对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监督关系提起的。被申请人对宁阳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进行监督、如何监督、监督是否适当,均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直接、实际的影响”为由,作出了鲁政复驳字 [2018] 539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周新夫妇予以反驳:

首先,省政府犯了“答非所问”的逻辑错误。周新夫妇因泰安市政府对举报置之不理的行为,即“未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泰安市政府对举报置之不理的行为是否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山东省政府应当对此争议焦点进行评论,而不是转移争议焦点。

其次,周新夫妇举报要求泰安市政府查处宁阳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程序违法行为,如果需要作出“均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直接、实际的影响”的解答,那么,也应当由泰安市政府告知周新夫妇。而不是由省政府越俎代庖,通过行政复议决定代替泰安市政府向周新作出解答。

再次,对于泰安市政府的置之不理行为,山东省政府既没有作出维持,也没有责令其对举报作出处置,而是替泰安市作出了解答。由此可见,泰安市政府的行政不作为,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而省政府代替泰安市解答属于越俎代庖的乱作为。

最后,山东省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加盖山东省人民政府印章。但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加盖的是“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也是懒政的体现。这是低级错误。众所周知,判决书是以法院的名义作出的,盖的是法院的印章,而不是加盖行政审判或者民事审判专用章。同样道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而不是“行政复议专用章”。

周新夫妇诉山东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已通过互联网向社会直播,请媒体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