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4日星期五

法院拒收执行异议书,郑州吴光明投诉无门一筹莫展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9613日,郑州市二七区西中和路前街63号居民吴光明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其向二七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执行异议书》遭拒绝的违法行为,请求郑州中院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的规定处理。但郑州中院对吴光明的反映的情况,也是置之不理,百般推诿。

2019526日,吴光明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执行异议书》,该院拒绝接受。当日,吴光明只得用邮寄方式向该院提交此执行异议书。528日,吴光明收到邮局退信,其《特快专递改退批条》载明“无人签收”。奇怪,堂堂法院竟然“无人签收”吴光明的执行异议书,蓄意违反《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二条规定。吴光明的执行异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0141230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对吴光明作出的二七政征补【2014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作出该决定的依据是,2013929日豫郑正达评字【20130730094号《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书》。即20141230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依据2013929日出具的评估报告。显然超过了一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的第二十六条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也就是说,本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依据已经作废的《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书》,严重侵害吴光明的合法权益。有悖于政府的公信力和司法严肃性。

值得一提的是,豫郑正达评字【20130730094号《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书》的估价时点为20121226日,而出具该报告的日期为2013929日。期间相隔9个多月。即,该评估报告出具的房屋评估价是九个月前的价格,而作出补偿决定时,却是依据二年前的房屋价格。众所周知,当时的房地产涨势日新月异,令人眼花缭乱,其价格不可同日而语。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以二年前的房屋评估时点作为其补偿决定的依据,犯了刻舟求剑的逻辑错误。违反了公平原则,严重侵害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被征收房屋还包括吴光明夫妻共同经营的小卖部,建筑面积为20平方米。该《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书》予以忽视,侵犯了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七区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没有合法手续,属于非法建筑,即小产权房。吴光明的房屋系合法房屋,而二七政府提供的却是小产权房,即非法建筑。另外,吴光明夫妇的房屋系非住宅房屋,即营业房,而当地政府安置的却是小产权房。显然不合理。

二七区政府明知涉案房屋系家庭人员所共有,却从无征求或听取其他共有人的意见,属于程序违法,故其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对其他家庭共有人没有法律效力。吴光明夫妇一直在此居住并经营,该房屋的强拆将造成吴光明无家可归,并影响社会和谐。

吴光明当面向二七区法院提交执行异议书,该院拒收。吴光明用邮寄方式提交,该院竟然无人签收。吴光明只得向郑州中院反映,郑州中院也置之不理。吴光明投诉无门一筹莫展。

吴光明手机:138 3833 7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