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领导:
您好!
我叫马粮钢,原系安徽大学校园维修科职工,因参与1989年事件受刑事处罚被学校开除公职。此后在2000年之前因政府有关部门和安徽大学保卫处组建的三方监管小组,对我在“搬家、迁居、谋生、劳务、经商、探亲访友”进行监管限制,户口也被当时的安徽大学派出所上报注销,一切都使我陷入了难以想象的贫困,基本的生活都无法维持。2000年后至今又因政策的、法律的、市场化和年龄的推移等诸多原因也经常性陷入贫困,为此我也曾向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过安排工作、解决生存问题,但均无答复。二次的囚禁、多少次人身自由的限制还有难以想象的遭遇和困境我无怨无悔,尽管学校在2000年前也参与了对我的监管限制,但对安徽大学我也从无怨言,因为这一切都是我自身追求所致,故在本次龙河校区旧城改造过程中,我虽对补偿政策持保留态度,但由于安大大多数人的利益,我也是持积极态度的,并无偿为此工作过。
从89年至今,30年来我也曾多次争取职工社保问题,但均因无工龄和工龄档案而无解。而今59岁的我即将迈入花甲之年,在经常性的贫困中因无工作、无社保医保,面临着更为迫切的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困境,为此我向你们申请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救助,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我向你们申请是基于:
一、开除公职后因为工龄和工龄档案的问题,致使我一直无法解决职工社保问题。众所周知很长时间的内就业市场和福利社会化的环境相对单调,无职工社会保险概念,更无强制性的要求,低工资之外单位的职能涵盖了医疗、养老等一切福利,开除公职便成无业人员,一切皆无(我的十一年工龄也就此归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2011年7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因此很长时间内,单位的“两劳”人员和其他人员(家属)的就业基本上也是围绕原单位解决的,而学校也确实有很多这方面的例子,且目前也都解决了他们的“养老、医疗保险、就业”
。
二、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第十条等法律规定。
现在我向你们申请,希望校领导能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履行“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解决我的养老、医疗保险、就业救助,让改革、法治、文明和经济建设的成果落实到每个公民包括我这个原职工身上,这也是对习主席“不落下一个”的政策最具体的注解,就算我是特困人员也要扶贫吧!
此致
敬礼!
申请人:马粮钢
2019年3月30日
注:相关法律参照文件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