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安徽省合肥市退休工人陈敬坤诉合肥市人民政府,要求该政府落实房改文件及支付其参加集资建房住房一套等,合肥市人民法院以所谓单位内部分房为由裁定不予立案,经上诉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皖行终839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该院已经受理陈敬坤起诉合肥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并已经组成合议庭。
陈敬坤原籍是安徽省六安市诸佛庵镇人,于1968年入伍加入解放军通信部队,在青藏高原从事国防通信线路施工,1970年退伍,政府安排转业进合肥市属国企安纺二厂工作,住宿于安纺二厂的集体宿舍,陈敬坤后与上海下放知青招工进安纺二厂的余培珍女士结婚,这才获分配住房。因原安纺宿舍开始建设于上世纪的1954年,多是平房和筒子楼,质量差、面积小,职工住房困难,故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做出决定对纺织一、三村实施集资建房并成立了安纺生活区改造指挥部及安纺改造领导小组,时任合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安列担任负责人。陈敬坤与妻子、女儿同住安纺宿舍,虽参加集资建房,签订了协议,2009年1月因提出身患肺部疾病及因高原施工必然有的高原疾病不能居住无电梯的六楼住房,却因此不获分配住房。从此,陈敬坤为住房上访维权,直至2019年5月21日上午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判决合肥市人民政府依据协议交付合适的住房,要求判决合肥市人民政府落实执行《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文件,及他应当获得租房补助,更有政府十年不履行协议交付住房而应承担房租补贴。合肥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陈敬坤送达了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2019)皖01行初170号《行政裁定书》。法院裁定驳回的理由为:“根据起诉人的诉请、理由与依据,本案系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陈敬坤的起诉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陈敬坤不服裁定,在周维林和裴莉陪同下于2019年6月10日上午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7月12日陈敬坤接到邮政快递员电话通知有邮政快递,陈敬坤因夏季天气炎热,其所租住的城中村房屋不适合居住,已经到上海女儿家暂时居住,故他委托周维林代为收下特快专递。陈敬坤获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消息时表态,称希望通过法院判决促进地方政府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尤其是在保障工人权利这块一改此前向来的漠视工人权利的行为。
案件背景介绍:安徽省合肥市原是一个县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合肥市几无工业,仅有一台机床,1952年合肥市被确定为安徽省省会,1954年开始上海市内迁企业到合肥,如原安纺一厂(上海荣氏企业)、搪瓷厂、针织厂等,大量随厂而来的上海工人家庭,另合肥市政府建厂,亦从上海市招熟练工人,及从外地招收或调入工人,更有大量原籍外地的退伍军人(陈敬坤就属于此类)由政府安排进合肥市国企工作,这些工人家庭居住于国企的职工宿舍,住房面积小,房屋质量差,此后因国企住房分配不公,甚至工人家庭的第二代工人即便结婚亦与父母共同居住,此后的世纪之交合肥市国企改制,不论是企业破产、还是如安纺被上海华源兼并、原合钢集团被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用来与马钢集团合股,这些老职工的住房权利并未依法保障,,合肥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文件对国企工人并未落实。这些原籍外地工人家庭住房状况处于极其困难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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