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7月12日,本网获悉:2019年7月9日,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向钱京宝、钱富江、权春梅和卢玉柱送达行政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撤销洛阳市吉利区城乡规划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二、撤销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钱京宝的房屋位于洛阳市吉利区东杨村六组,建筑面积500平方米。2018年12月18日,洛阳市吉利区城乡规划局作出了洛吉城规罚决字【2018】第011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称“限你于2018年12月25日前,将该处违法建筑拆除完毕。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钱京宝不服,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申请人钱京宝在吉利区东杨村宅基地上进行房屋建设,未办理建设规划审批手续,擅自建设,严重影响规划实施”为由,作出了“维持被申请人洛阳市吉利区城乡规划局2018年12月18日作出的洛吉城规罚决字【2018】第011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钱京宝不服,将上述两行政机关列为被告,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钱京宝的行政起诉状指出,钱京宝的房屋于1981年建造,不在规划区内。两被告均不能证明钱京宝的房屋在规划区内,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必须限期拆除。被告洛阳市吉利区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未告知钱京宝有申辩的权利,也未听取钱京宝的意见,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依法应当撤销被告洛阳市吉利区城乡规划局作出的洛吉城规罚决字【2018】第011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被告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洛规复决字【2019】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
庭审中,两被告坚称“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等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原告钱京宝所建屋至今来办理任何相关规划手续,且处于持续的违法状态,故其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原告方予以反驳:“首先,钱京宝建造房屋时,并不在规划区内,故不需要规划手续;其次,被告不能证明原告建造房屋时违反当时的法律,就不存在‘处于持续的违法状态’的问题。换言之,原告的建筑物自始不违法,何来‘处于持续的违法状态’?两被告的答辩可谓无的放矢”。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决两行政机关败诉,钱京宝获胜。其他三位村民的情况与此类似,同时获胜。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判决四村民胜诉前,当地政府迫不及待地将这四位村民的房屋强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