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4日星期四

谢艳玲起诉二行政机关,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已受理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74日,本网获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暗箱操作,例如43亿的政府投资资金去向不明不白。43亿人民币到哪里去了?虽然政府强调是建安置房,但人们只看到中原区政府的建设围挡,并在围挡内只挖了一个大坑便停工至今,其中必有猫腻。为了收集中原区政府在征地拆迁中的违法证据,谢艳玲不断向多个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中原区政府对谢艳玲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是延期答复,或者作出“偷梁换柱”的答复,掩盖事实真相。于是,谢艳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197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须水办事处丁庄村一组村民谢艳玲诉中原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向郑州铁路运输中院提交起诉状,请求1、撤销被告中原区人民政府于2019515日以便条形式作出的政府信息申请答复;并按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撤销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行复决)【2019337-338号行政复议决定。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告知须分开起诉,否则,不予立案。谢艳玲为了能尽快立案,同意分开起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已经受理。

2019312日,谢艳玲向中原区人民政府提交了二份行政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份是请求公开:中原新区丁庄片区改造项目征地公告;另一份是请求公开:该项目中丁庄村一组的拆迁补偿安置明细。

2019515日,中原区政府以便条的形式作出了答复,其实是敷衍了事,其答复明显违法:

1、中原区政府对谢艳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便条形式作出答复,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九条规定;2、对于谢艳玲申请公开“中原新区丁庄片区改造项目征地公告”的政府信息,中原区政府“建议向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电话0371-68981574)”于法无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原区政府应当告知谢艳玲向何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不是咨询。况且,中原区政府并未否定其获取了该政府信息,依据上述《条例》第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公开。该征地范围涉及中原区管辖的地域,故中原区政府应当获取该征地公告的政府信息。3、关于谢艳玲申请公开“该项目中丁庄村一组的拆迁补偿安置明细”的政府信息,中原区政府只将第三方(只有一位)同意公开的相关信息附后。但关于“拆迁补偿安置明细表”因涉及“公开、公正、公平”的征地原则,即使涉及隐私也应当予以公开,且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范围。故中原区政府以涉及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有悖于“三公”原则。谢艳玲认为,一般情况下,涉及隐私不予公开,但并非绝对不公开。征地属于公共利益,并应遵循三公原则,故有关因征地引起的拆迁补偿明细表依法应当公开。4、中原区政府未告知救济途径,属于程序违法。

谢艳玲不服中原区案发对上述不同内容的政府信息答复,向郑州市政府分别提交了二份内容不同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但郑州市政府将二份不同的行政复议申请,合并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于法无据。

谢艳玲希望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裁判,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