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9年7月19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向宋会春送达了(2019)豫71行赔初5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这表明郑州宋会春向该法院提交的《行政赔偿起诉状》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宋会春请求:1、判决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赔偿或者安置不低于同类地区、相似结构,且建筑面积不低于904.36平方米的房屋;2、判决被告赔偿宋会春损失(按每月租金3万元计算,从2013年12月一直到交付赔偿的房屋装修完毕为止),并赔偿相应的利息。
宋会春的房屋位于两面临街的丁字路口,即原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宋庄村大街60号付1号,建筑面积904.36平方米,用于商业出租,每月租金3万元。有《房屋面积确认单》为证。2013年12月23日,郑州市中原区柿园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简称指挥部)与宋会春签订了动1-061号《折迁补偿安置协议》。指挥部系郑州市中原区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其法律后果应由中原区政府承担。
中原区政府在没有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匆匆忙忙与近二千户村民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五年多仍然未能建成拆迁安置房。宋会春以“中原区政府违法建设,至今未能建成安置房,即不能达到合同的目的”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解除该合同,并要求恢复原状。
宋会春一审败诉,二审胜了。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行终143号行政判决,内容为:一、撤销原审判决;二、解除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与宋会春签订的动1-061号《折迁补偿安置协议》;三、驳回宋会春要求恢复原状。并指出“宋会春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具备客观条件,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宋会春认为中原区政府给其造成损失的,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为此,宋会春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国家赔偿。
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郑政(不受复决)字字[2019〕2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载明“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实质为在143号行政判决基础上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维权。”据此,宋会春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宋会春认为,中原区政府没有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就与柿园村村民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导致安置房遥遥无期,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明显属于违法。因中原区政府的违法行为,法院解除了该合同。中原区政府应当依法赔偿宋会春的损失。
宋会春请求法院解除拆迁安置的行政合同案获胜,系全国首例。现在此案已经进入国家赔偿阶段,宋会春认为,依据“拆迁不得降低被拆迁人生活和居住水平”之原则,应当给予足额的赔偿。况且,中原区政府违法拆迁,更应当给予足额、充分的赔偿。宋会春希望法院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