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7日星期六

鲍乃刚寻衅滋事罪案庭审情况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727日,本网获悉:2019725日上午8:30鲍乃刚寻衅滋事罪案在京山市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

法官先公布了722日 和24日两次庭前会议的情况。

其时,鲍乃刚和辩护律师提出:
1.本案是维稳打压所致,要求异地审判管辖;
2.要求本案公开审理,更换大法庭,允许旁听,网络直播。(在此前,鲍乃刚已经用书面和口头的方式,向检察院,法院提出要公开审理的要求)
3. 对秘密审判,提请合议庭成员回避。
4. 申请控方证人出庭。
5. 申请控方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出庭,作证说明怎么样在计算机上可以这样操作。 
对此,合议庭认为其理由均不成立,拒绝。

辩方申请鲍乃刚妻子出庭作证,证明:
1.鲍乃刚的一个微信号的朋友圈现在看不到控方指控的内容;
2.鲍乃刚多次被限制人身自由,和在外地工作时被强制带回老家。
法庭也不同意。

之后,检方宣读起诉书,在其中的审查查明部分,检方:
1.以鲍乃刚在境外推特,境内微信平台发布的800多条信息,指控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抹黑污蔑攻击党、政府和现行制度。
2.以鲍网络炒作、现场围观六个刑事案件(唐荆陵案、袁小华案、秦永敏案、屠夫吴淦案、王芳案、李明哲案)指控政府为劝返鲍去开庭围观消耗了大量的人力财力。
而检方在本院认为部分,只认为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对于指控,鲍乃刚称:
1.他自己发布过的信息,没有虚假。对虚假的,控方应该一个一个指出来,他可以质证核对。
2.对控方所指的信息,鲍乃刚无法确认哪些是哪些不是自己发布的。
3.鲍在十八次审讯笔录上没有签字。审讯笔录上记录的主要内容是:鲍说自己发布的信息,很多是自己亲身遭和维权经历的情况;有些是认识的朋友的经历和帖子;有些是网上的帖子;有些是自己对事件的评论,对社会的看法,对此部分的部分内容,鲍做了解释。
4.要求参加公开开庭案件的旁听是合法正当的权利,阻止阻碍是违法。
5.对言论的指控太笼统。

辩护律师认为,审判应该查明事实,再做认为认定。控方对鲍乃刚网络言论指控的要点归纳起来有三个:信息内容虚假,抹黑攻击,造成社会秩序混乱。

在审查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控方的表述有不同。要求控方向法庭和被控方明确,是不是以本院认为的为准(没有抹黑攻击)。并明确,这三点是要同时具备还是部分具备即可构成本罪犯罪。同时认为,起诉书上对网络发言只是笼统的指控,控方应该明确哪个(或者至少分类明确哪些)发言是虚假的,哪个是抹黑攻击的。对于造成秩序混乱,更是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造成了什么程度,多大的影响。否则法庭无法查清事实和不能定罪量刑。

对鲍六个刑事案件的现场围观要求旁听的行为,“劝返工作”一词恰恰说明鲍的行为是合法的。

对于控方的远程勘验记录和侦查实验记录两个证据,辩护律师提出:这涉及到电脑黑客(侵入)技术和网络(封锁)翻墙技术,包括被告,陪审员,旁听人员在内的参与人员大部分可能不懂。在勘验人员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至少控方应该在法庭上简单通俗地作出解释和说明,让参与人员大概明白,在计算机上是如何操作到这样的。

辩护律师再次提出现在鲍乃刚的一个微信号的朋友圈已经看不到指控的内容,要求控方对该部分证据作出解释和说明。

对上述意见和要求,控方没有作有实质意义的回应。法庭也没有对八百多条网上言论作稍微具体细化一些的审理。

辩方举证时向法庭提交了鲍乃刚在部队期间两次立功受奖,和在汶川地震期间在北川做义工自愿者,参与地震救灾的有关证据,以证明鲍乃刚关注社会,热心公益的个人品德。

在法庭辩论阶段,鲍乃刚只能简要地发表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最后鲍乃刚向法庭做了最后陈述,提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和最后陈述。

庭审在11:00结束,没有当庭宣判。

鲍乃刚:湖北京山维权人士。男,湖北省京山县宋河镇人,复转军官,曾在绵阳市北川县经商,因为父上访申冤10年。2003年,被当局栽赃入监两年。

20112月,因在网上响应茉莉花革命,被当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拘,后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长达9个月,之后被逮捕,同年11月被取保获释送回原籍湖北。

2017210日,鲍乃刚因旁听武汉王芳涉嫌寻衅滋事案庭审遭户籍地京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处罚。2017217日,鲍乃刚向京山县人民法院对京山县公安局提起行政诉状,要求撤销京山县公安局京公(宋河)行决字1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恶意剥夺公民权利的京山县公安局向公众公开道歉。后遭法院枉法判决。

20181018日鲍乃刚刚到北京就被湖北京山维稳人员强行劫持,押解回当地,第二天,鲍乃刚在京山公安局接受询问并被抄家,警方拿走了鲍乃刚的电脑、手机,以及一些上诉材料等。

20181020日鲍乃刚被京山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现关押在京山市看守所。

对鲍乃刚案本网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