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4日星期三

行政诉讼法在镇江市中级法院被颠覆,残疾访民吕荣亮向江苏省高院提交上诉状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814日,本网获悉:从未欠他人一分钱的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残疾维权人士吕荣亮,无端遭镇江市人民政府与镇江市信访局联合以“其有信访行为”为由,对其作出《严重失信信访人认定通知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镇江市人民政府与镇江市信访局联合以“有信访行为”为由,对自己作出《严重失信信访人认定通知书》的行政处罚后,吕荣亮认为该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二)项“行政机关侵害其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之情形,于2019729日,就镇江市政府、镇江市信访局的违法行政行为,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镇江市人民政府与镇江市信访局作出的严重失信认定的行政处罚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对两被告依据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签收吕荣亮的行政起诉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不立不裁,直到第10天才作出(2019)苏11行初46号行政裁定书,以吕荣亮“所诉行为属于信访事项”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更为可笑的是,镇江市中级法院在裁定书的落款时间上故意提前,试图蒙混过关。

在法律上,吕荣荣所诉事项属于行政机关侵害其人身权的不法行为,完全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按照新的《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即使是信访形式的答复,只要该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立案审理。

据了解,被告镇江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被告镇江市信访局(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181225日对吕荣亮作出的镇信认字(20181号“严重失信信访人认定通知书”,属于一种行政处罚及行政行为侵害他人人身权的行为。两被告作出侵害吕荣亮人身权行为依据的是《镇江市严重失信信访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这一地方规范性文件,而该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是《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很显然,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指的是自然人,而镇江市人民政府以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变成了针对信访人,这样的规范性文件显然不具有合法性。

从被告镇江市人民政府与被告镇江市信访局对吕荣亮作出的镇信认字(20181号的行政处罚行为来看,残疾人吕荣亮先生属于《镇江市严重失信信访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这一恶法的受害第一人。对此,吕荣亮表示必须依法阻止这种恶法,以免更多人权灾难发生。意想不到的是,镇江市中级法院居然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作出如此荒谬的不予立案裁定。

残疾人吕荣亮屋所在工业园区政府违法征收房屋而维权。为了维护自己作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吕荣亮先生就镇江市中级法院枉法作出的不予立案裁定,于2019812日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附:《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吕荣亮,男,汉族,19681012日出生,四级残疾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21111196810122358,住镇江市润州区蒋乔街道富润华庭223606室。联系电话13812451051

被告: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叶飞,市长。

被告:江苏省镇江市信访局,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局长。

诉讼请求:

1、撤销两被告作出的镇信认字(2018)1号《严重失信信访人认定通知书》的行政处罚行为;
2、判令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3、依法对两被告作出处罚所依据的《镇江市严重失信信访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事实和理由:

2019115日,蒋乔街道办事处信访办的刘圣荣到原告住处,告知有一份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转送原告,原告认为刘圣荣并非两被告的工作人员或邮政人员,要求退回两被告。2019415日,原告因为两被告的处罚造成恶劣影响,到润州区蒋乔街道办事处信访办刘圣荣处,拿到了被告镇江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被告镇江市信访局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181225日作出的镇信认字(20181号严重失信信访人认定通知书【下简称通知书】,该“通知书”将原告认定为严重失信信访人,对原告实施社会信用管理的处罚。

被告在其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的“通知书”中,称经严重失信信访人认定委员会专家库成员认定,并经认定委员会合议,原告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信访人,根据《镇江市严重失信信访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将对原告实施社会信用管理的处罚。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对原告实施社会信用管理的处罚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其依据的《镇江市严重失信信访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与其上位法《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相悖,更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及《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该违法处罚行为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名誉和精神损害,故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此 致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吕荣亮
20197 

附:
1、原告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
2、镇信认字(2018)1号严重失信信访人认定通知书复印件,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罚行为违法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