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8月21日,本网获悉:安徽省广德县周娟女士近几年为建房纠纷未得到法院合理判决而郁闷不已,为此奔波上访,控告安徽省宣城市中级法院三位法官“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枉法判决”。
周娟女士是广德县誓节镇居民,其所拥有的房屋因政府修路需要拆除,在原房屋后十几米处另行建房,于2012年3月29日在政府安排下与一房地产公司的法人代表金××签订了“承建房屋协议书”(未盖公司公章),社居委做为见证人盖章,周娟作为协议一方签名。
协议中约定建两间三层楼房250平方米左右,总造价17.5万元,工期当天开始三个月完工交付及违约金。此后周娟多次将建房款支付给金××,金××以个人名义收款,并开始施工。此后,双方就权利义务发生纠纷,金××一直未履行协议交付房屋。此后,周娟女士在2016年起诉金××,要求法院判决被告金××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32.4万元(协议第九条工程延期,由乙方向甲方解释,,否则按每天300元的标准由甲方从工程款扣除,按300×1080天=32.4万元),经开庭审理后,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承建房屋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未将“建房协议约定的承建房”与原告办理交付手续事实存在,被告拖延交付之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现双方已约定,从协议签订之日(2012年3月29日)起计算,按110个太阳日,被告完成建房,双方现场交付房屋。如建房工程延期,按每天300元的标准由原告从 被告工程款中扣除。本案原告诉请中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延期违约金(按三年1080天计算,每天300元)32.4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至今未与原告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原告理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损失的扩大,其有过错,该项诉请根据公平原则,酌定22元(注缺字万)其他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所建的符合质检部门验收合格的坐落在广德县誓节镇牌坊社区周村村民组二间三层的楼房交付给原告周娟。二、被告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周娟延期交付房屋违约损失22万元。三、驳回原告周娟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审判决后,被告金××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7年8月14日作出的(2017)皖18民终67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2012年3月29日周娟与金××签订《承建房屋协议书》后,金××着手建房及周娟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双方产生争议致房屋至今未予交付的事实清楚。上述协议的签订主体为金××和周娟,周娟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亦由金××收取并以个人名义出具了收据,一审有关金××系本案适格主体的认定并无不当。双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因房屋交付、工程款支付等产生争议,在协商不能的情况下,理应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稳妥解决合同履行争议。金××未将涉案房屋交予周娟,其行为构成违约,其有关工程尾款与房屋交付须同时履行的抗辩意见,与本案案情不符且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双方在协议中对违约金作出了明确约定,金××依约需向周娟支付违约金175000元(工程造价)×20%=35000元。一审根据金××延期交付房屋的实际情况,按合同第九条约定的相关内容酌定金××支付周娟220000元,未兼顾案涉合同第十三条关于违约金计算的特别约定,也与案涉合同第九条有关延期交房损失在工程造价175000元限额内支付的约定内容明显不符,一审裁判结果有失允当,二审依法予以纠正。金××上诉称一审确定的违约金220000畸高,其理由成立。至于周娟欠付的工程款,金××可依法另行主张。故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了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三项;变更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房屋违约金35000元。
周娟女士对此判决不服,不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法院迄今未作出再审决定或裁定不予再审决定,周娟女士还对二审法院法官提起枉法裁判的控告。周娟女士称三年多延期交付房屋,房屋租金损失也远不止35000元,二审判决不足以弥补被告方延期交房造成的损失。如今二审判决后,被告金××仍然没有履行法院判决,损失在增加中。
中国传统文化缺乏法律文化,国民缺乏法律意识,法院判决对树立法院权威、培育国民法律意识起到重要的作用。合同法强调私法自治,强调权利义务对等,法院在发生纠纷时居于居中裁判的地位,其裁判应合理解决原被告双方的纠纷,使发生民事纠纷的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周娟女士与金××的协议纠纷迄今未获合理裁决,法院裁判不仅未能解决双方纠纷,二审法院三名法官还被周娟女士控告为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