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5日星期日

江苏南通政府为“只征不补”目的玩阴阳合同,玩火自焚,被受害者抓住违法要害成被控告人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825日,本网获悉:最近,在国内多个论坛及微博微信公众号上,一篇要求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事处对一笔高达3千零80万的补偿款从区财政拆迁专设账户转为购置大酒店说清楚,并请求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的文章火了!该控告性质的文章是由跟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具有利害关系的南通锦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因是崇川区政府政府与任港街道办为了只征不补玩阴阳合同,被受害者锦欣公司抓住违法要害,弄巧成拙成被控告人。

房屋拆迁补偿款怎么会变成房屋买卖款?崇川区政府的拆迁补偿专设账户,怎么会替代普通财政账户转出一笔大酒店转让款的?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的任港街道办事处,在法律上可以通过财政拨款方式购买大酒店吗?明明已经存在了征地拆迁的安置补偿协议,人民法院为什么拒不依法判决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向权利人依申请公开?承租锦江之星大楼的南通锦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什么会成为这起阴阳合同的受害者?

上述疑问,这一篇政府在征地拆迁中拒绝依法行政玩阴阳合同的纪实文章给予了揭示。

附:《南通市崇川区阴阳合同欺骗谁?》

一、蹊跷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20141124日,颁布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明文规定,自20153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具有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登记的行政职权。201563日,南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通编办发【201593号)发文“关于设立南通市不动产登记局的通知”,明确不动产登记局为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同时,明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再承担房屋登记职责。

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胆大妄为,令行不止,超越了其行政职权,于20151023日私下以【崇政房(民)字第21501号】,非法为地处南通市外环西路1126层楼房锦江之星大楼,颁发了手写式小产权房《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并完成了房产过户,此证上清晰加盖了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公章,同时加盖了“人民政府专用发证章”。 所有权人明确为:南通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事处。显而易见,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办理的此小产权房《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属非法无效。

政府公示信息显示,201482日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14331号)对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等92014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予以批复,其中,对无锡等72014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进行了批复。南通崇川区任港街道外环西路112号锦江之星大楼位居规划搬迁征收核心区域。2015630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下文同意南通市2014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10批次实施方案。用途为商服用地。

20141011日,崇川区任港街道与锦江之星大楼原集体土地承租户南通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依据为134号会议纪要。

20141017日,崇川区住建局与金源公司签订拆迁协议,依据为140号会议纪要。

2015120日,崇川区依据区城建指挥部140号会议纪要、评估报告、区住建局与金源公司签订的搬迁协议,将3080万元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款划拨到任港街道拆迁专户上,作为拆迁安置补偿的专项资金。但在锦江之星大楼土地征收国有后,崇川区任港街道与区住建局、金源公司恶意串通,虚构了房屋买卖合同和实际支付购房3080万的事实,并在承租方南通锦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后,于20151023日,非法办理颁发了小产权房《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以此来履行房屋转让手续,意在套取国家资金,剥夺承租方锦欣酒店管理公司上千万资产投入和拆迁利益。

二、事件由来

2008520日,南通锦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锦欣酒店公司向金源公司承租位于南通市外环西路112号原新韩服饰大楼一幢,及相邻配电房一幢(产权证号为崇政房[]字第0304号),属集体土地性质,总建筑面积6004.29平米,租赁期间自2008525日起至2018524日止,前五年综合费用160万每年,后五年综合费为170万每年。租赁合同还约定,若在租赁期内遇到拆迁终止合同,不作为违约,由双方共同参与锦欣酒店公司在租赁期间内的装潢和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事宜。

承租近10年间,锦欣酒店公司除投资上千万元用于酒店装潢、设施添置更新和酒店管理,还向金源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各项综合费用,上交锦江酒店集团加盟管理费用,总计费用达1500万元。在锦欣酒店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港街办与金源公司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自201565日以后的租金由港街办收取,租金归港街办所有。对锦欣酒店公司应得的拆迁利益和相关损失明确不予补偿。

2015923日,锦欣酒店公司书面致函给金源公司,要求商讨拆迁补偿,金源公司20151013日才给予书面回复,回复说直接与港街办联系,并说明今后锦欣酒店公司任何事宜,金源公司不再回复。

三、还清事件真相,幕后是精心策划骗局

(一)违法颁发产权证,明知错而为之

崇川区住建局在涉案土地明确收回国有,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颁发了手写式小产权房《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并完成了房产过户,明显错误并违法。

显然,这是一份少数人操纵办理的非法小产权证。在网上根本查不到办理该小产权证该房屋所有的权证相关备案。既然明知道是非法的?为何不予以纠正撤销?南通锦欣酒店公司通过信访和法院诉讼,多次要求撤销颁发的非法小产权房《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崇川区住建局一直置之不理。

(二)“阴阳合同”出笼意欲何为?

早在20141011日,崇川区任港街道与锦江之星大楼原集体土地承租户南通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此后,任港街道和金源公司找到承租方锦欣酒店公司,征求是否愿意购买大楼。锦欣酒店公司在完全蒙在鼓里的情况下,考虑到大楼地块属于集体土地性质,于201517日签字放弃了购买优先权。其实这是崇川区住建局、任港街道精心策划的骗局。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在前,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在前,时间均为201410月份,征求购买大楼产权时间在后,时间是2015年的1月份。可见,崇川区住建局、任港街道早期就有预谋,所以,后来出现了性质大相径庭的两个不同版本的“阴阳合同”,想必也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即使真的有这么个房屋买卖合同,但也不影响“买卖不破租赁”的基本原则。承租方锦欣酒店公司放弃了锦江之星大楼优先购买权,不等于放弃千万元的投资利益,不等于放弃拆迁安置的补偿权。

20181130日上午,在南通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处办公室,陈辉处长受南通市纪委委托郑重告知,崇川区城建局和金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定了锦江之星大楼房屋搬迁补偿协议,有政府的“会议纪要”,补偿金额是3080万元(录音为证)。明明有了拆迁协议,又怎么多出一个房屋转让纪要,这种“阴阳合同”意欲何为可想而知。

(三)3080万拆迁补偿款去哪了?

南通市财政局陈辉处长介绍,锦江之星大楼是拆迁安置,3080万拆迁补偿款入账港街办拆迁专户。按理说,崇川区城建局和金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定了锦江之星大楼房屋搬迁补偿协议,或所谓的虚假《房屋买卖合同》,补偿款或房屋买卖款应及时由港街办的拆迁专户转到金源公司的账户上。据知情的人介绍,3080万元作为“买卖款”,或“拆迁款”都没有直接进入金源账户。那请问这3080万元的其他款项去了哪里呢?是不是一直挂在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事处拆迁专用账户上?是不是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事处与区住建局、金源公司恶意串通,按虚构的房屋买卖合同,冒领了呢?是不是转入拆迁公司,被某些人截留或私自瓜分了呢?

锦欣酒店公司多次要求公开两个会议纪要,一是拆迁协议的资金划拨情况;二是买卖合同中相关手续、契税缴纳等信息;要求提供转账3080万元到金源公司的凭证,均被崇川区城建局和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事处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为由拒绝,所以,3080万拆迁补偿款至今是个谜团,去哪里了不得而知。

(四)锦欣公司合法权益谁来保障?

任港街道办事处与金源公司签订的所谓《房屋转让合同》给了锦欣公司,但崇川区城建局和金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定的“锦江之星大楼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直接关系到锦欣酒店公司切身利益,却怎么也不肯给锦欣公司。付款方式、款项的实际划拨等详尽协议内容不愿透露给锦欣酒店公司。此行为剥夺了锦欣酒店公司知情权和拆迁补偿合法权益,显然不公平不公正。

锦欣酒店公司多次去政府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同时并诉诸法律,要求知情权,要求予以合理合法的拆迁补偿,但信访部门均以我们已经诉诸法律,予以驳回,不予理睬。

而我们多次向法院诉求公开拆迁补偿协议等相关信息内容时,一审二审法院不尊重客观事实,没有对锦江之星大厦已被征收变为国有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还继续判决认定是集体土地,主要依据事实在哪里呢?甚至出现一审主审法官拒收锦欣酒店公司提供新证据的奇怪现象,均以“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为由,驳回锦欣酒店公司的起诉。

信访部门的推诿,以及法院的袒护不作为,几乎使锦欣酒店公司置于告状无门的境地。任港街道办事处不但不正视锦欣酒店公司没有得到合理的拆迁补偿问题,还变本加厉,坑害民营企业,追究锦欣酒店公司201565日以后的租金问题,妄图以租金来抵充锦欣酒店公司没有得到的合理拆迁补偿,所以,任港街道办事处还把欣酒店公司告上了法庭。

正是因为质疑任港街道办事处与金源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的真实合法性,加上原租赁合同上有明确条款约定,若在租赁期内遇到拆迁终止合同,不作为违约。所以,锦欣酒店公司在201565日之后没有向任港街道办事处缴纳房租。而法院不尊重锦欣酒店公司千万投资没有一分钱拆迁补偿的客观事实,完全依据崇川区住建局非法颁发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和任港街道办事处与金源公司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在没有下发法院执行令的情况下,竟然将锦欣酒店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行政拘留15天,给锦欣酒店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个人家庭以及锦欣酒店公司的声誉造成极大的伤害,使锦欣公司合法权益保障成为空谈。

三、强烈呼吁呐喊,诉求公平正义

在此,锦欣酒店公司借媒体强烈呼吁呐喊,还我财产,还我利益,诉求社会公平正义。一请上级纪委(监委)、国土城建及政法部门介入调查,对崇川区政府拆迁指挥部、住建局、任港街道办少数领导人的违法乱纪行为一查到底,查出真相,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二对锦欣酒店公司应得的拆迁利益和相关损失,依法给予补偿;三请省市乃至全国各大媒体给予新闻舆论监督,跟踪报道,以切实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保障锦欣酒店公司的合法权益!

投诉人:南通锦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瑞芳,董事长。

联系人:张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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