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9年8月5日上午10点15分,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宋庄村宋会春向郑州铁路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先予执行申请书》,请求对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先予执行:1、强制中原区政府购买或者安置不低于同类地区、相似结构,且建筑面积不低于904.3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赔偿;2、强制中原区政府赔偿损失(按每月租金3万元计算,从2013年12月一直到交付赔偿的房屋装修完毕为止),并赔偿相应的利息。
2013年12月23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郑州市中原区柿园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简称指挥部)与宋会春签订了动1-061号《折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因中原区政府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导致5年多以来未能建成安置房,故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目的未能实现。
中原区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擅自建设的行为遭举报,故一直停工至今,宋会春等约2000户村民的安置房遥遥无期,丧失了政府的公信力。中原区政府每年还须向拆迁户支付1.5亿人民币的过渡费,大肆糟蹋纳税人的血汗钱。
宋会春认为,既然安置房遥遥无期,合同的目的也难以实现。于是,宋会春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解除拆迁安置协议。由于中原区政府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驳回宋会春的诉讼请求。宋会春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行终143号行政判决(终审判决),内容为:一、撤销原审判决;二、解除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与宋会春签订了动1-061号《折迁补偿安置协议》。
据上,宋会春向郑州铁路运输中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该院于2019年7月17日正式受理此案。主审法官赵艳。
宋会春认为,主审法官赵艳系解除行政合同案一审的合议庭成员,因河南省高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赵艳法官应对被撤销的错案负责,而本行政赔偿案系原解除行政合同案的继续,故赵艳法官审理行政赔偿案有悖于正当程序原则,应当依法回避。
宋会春的上述房屋位于两面临街的丁字路口,即原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宋庄村大街60号付1号,建筑面积904.36平方米,有《房屋面积确认单》为证。该房屋用于商业出租,每月租金3万元。
宋会春认为,因中原区政府过错,上述协议不能达到合同目的,被法院撤销。且造成宋会春每月损失租金3万元,依法应予赔偿。依据“拆迁不得降低被拆迁人生活和居住水平”之原则,故应当责令中原区政府购买或者安置不低于同类地区、相似结构,且建筑面积不低于904.3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赔偿;判决中原区政府赔偿损失(按每月租金3万元计算,从2013年12月一直到交付赔偿的房屋装修完毕为止),并赔偿相应的利息。
值得一提的是,宋会春被拆除的房屋系新房,建房的费用都是靠借债来支付的,负债累累,还要抚养正在上学的一女一儿,其生活费主要依靠拆迁过渡费维持。因行政合同已解除,过渡费不再发放。本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宋会春生活。宋会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特申请先予执行,以解燃眉之急。
宋会春手机:15617973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