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5日星期四

宋会春申请郑铁中院赵艳法官回避,赵法官决定自己不回避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815日,本网获悉:2019815日上午九点,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简称:郑铁中院)公开审理宋会春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案号为:(2019)71行赔初56号。此案系拆迁行政合同解除后引起的行政赔偿,可谓首例。引起许多人的关注,还有外地的拆迁户赶来旁听。

赵艳法官系本案主审法官,问宋会春对中原区政府的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宋会春当即表示对中原区政府的出庭人员有异议,并指出:“中原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磊强系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不是区政府的工作人员,不能代表中原区政府出庭代理。中原区政府负责人不能出庭,应当委托政府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出庭应诉,应当出示《情况说明》。如果不能出示《情况说明》的,视为其负责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按缺席审理。”宋会春认为,因中原区政府不能出示其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况说明》,故中原区不能委托本机关外的李磊强代理本案。但赵艳法官仍然坚称:“本案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对,上述出庭人员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审”。应当指出的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是常态,不能出庭参加诉讼,是例外。但宋会春与中原区政府多次对簿公堂,却从来没有看到其负责人出庭。法院也从来没有要求中原区政府出示其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况说明》。

赵艳法官接着宣布:本案由审判员赵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建锋、杨跃纲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代理书记员李庆杰担任法庭记录。并问: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宋会春当即表示申请合议庭人员回避。其理由是郑铁中院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合议庭人员告知原告,故该合议庭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当回避。另,本案行政赔偿与前案行政合同争议有因果关系,且前案一审判决已被撤销。在审理本案时,赵艳法官作为前案一审合议庭成员,对一审被河南省高院撤销,负有一定的责任,故与本案行政赔偿有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回避。

宋会春申请赵艳等法官回避,按规定赵艳法官应当停止审理工作,报请院长决定是否回避。但赵艳法官既没有宣布休庭,也没有经合议庭合议,更没有报请院长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竟然迫不及待地自己决定自己不予回避。

对于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问题,被申请回避的法官不休庭,也不停止审理工作,更不经合议,擅自决定自己不回避的情况,实属罕见。

庭审中,原告宋会春提出的赔偿请求为:1、判决被告赔偿不低于同类地区、相似结构、带装修且建筑面积不低于建筑面积为1342.69平方米的房屋(其中,砖混结构904.36平方米;复合板房438.33平方米);或者能购买上述房屋的款项,包括装修费用;2、赔偿散水设施(7.2平方米)、水桶一个、女儿墙(长74.58米,宽0.2米,高0.76米)、窨井4个、动力表(三相四线);或者支付能购买上述物品的款项;3、判决被告赔偿损失(按每月租金2.5万元计算,从201312月一直到交付赔偿的房屋装修完毕为止),并赔偿相应的利息。

赵艳法官称“无法赔偿房屋及其物品,你要赔偿钱,就要说明具体的数额”。宋会春指出,是否能够赔偿房屋及其物品,应当有中原区政府自己来主张,而不是由赵法官代替中原区政府主张。

赵艳法官代替中原区政府主张“无法赔偿房屋及其物品”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体现,且在庭审中赵艳法官多次与宋会春辩论。引起旁听者不满。

宋会春的三项赔偿请求合情合理,特别是,现在尚未确定中原区政府支付赔偿的日期,故赔偿损失(按每月租金2.5万元计算,从201312月一直到交付赔偿的房屋装修完毕为止),并赔偿相应的利息,并无不当。对于物品的损失,能赔物品的,则应赔物品;不能赔物品的,照价赔偿,也是合理的。但赵艳法官在没有征求被告中原区政府意见的情况下,擅自认为,不能赔房屋及其物品,显然将法官自己摆到了被告的地位。

回顾拆迁行政合同被解除的情况:20131223日,郑州中原区政府与宋会春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因中原区政府未获得建设用许可证,其违法建设安置房的行政行为遭举报而停止建设,故该安置房遥遥无期。宋会春认为,中原区政府所签补偿安置协议后五年未能建成,且遥遥无期,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其合同应当解除。宋会春向郑铁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解除该协议。一审驳回宋会春诉讼请求(赵艳法官是一审合议庭人员之一),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撤销该拆迁安置协议。据此,宋会春提起行政赔偿。赵艳法官是赔偿案的主审法官。即,赵艳法官既是行政合同案一审的法官;又是行政合同赔偿案的主审法官。二个案件有因果关系,赵法官是被撤销行政合同案一审的法官,且负有一定的责任;又作为继续审理本行政赔偿案的主审法官,显然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