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2日星期四

郑铁中院行政庭长冀汇涛:缘于法官稀缺而拒绝回避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822日,本网获悉:拆迁受害人宋会春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于2019815日在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简称郑铁中院)开庭。庭审中,宋会春申请赵艳法官回避,其理由是:赵艳法官与行政赔偿案有利害关系,特申请回避。

赵艳法官没有休庭,也没有合议,更没有报请院长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而是擅自作出驳回宋会春的回避申请。即赵艳法官自己决定自己不予回避,明显属于程序违法。

2019819日上午,宋会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投诉上述情况,并请求查处。河南省高院将此投诉转交郑铁中院处理。郑铁中院通知宋会春当日下午来院接受询问。

宋会春赶到郑铁中院向该院行政庭庭长冀汇涛叙述赵艳法官应当回避的理由:

河南省高院作出了(2019)豫行终143行政判决:撤销了郑铁中院作出(2018)豫71行初1201号行政判决,并判决解除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与宋会春签订的动1-06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说明郑铁中院办了一起错案。

早在201312月,中原区政府与宋会春签订了动1-06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未能取得规划用地许可证,五年多未能建成安置房,宋会春要求解除合同。案经二审,河南省高院终于判决解除行政合同。为此,宋会春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鉴于本案(行政赔偿案)与前案(行政合同案)有因果关系。赵艳法官作为前案一审合议庭成员对前案错误的一审判决被撤销负有一定的责任,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在审理本案时,应当予以回避。但赵艳未经休庭,也未报请院长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擅自决定不予回避的决定。宋会春认为,赵艳法官程序违法,不能保障本案的公正审理,故而一再投诉。

郑铁中院行政庭庭长冀汇涛对宋会春投诉答复如下:

我们院里的法官也不多,如果都是这样的话,我们就没有办法审理案件了。

冀汇涛庭长的答复转移了关键问题。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前案一审判决被省高院撤销,赵艳作为前案一审合议庭成员对错案负有一定的责任,而本案行政赔偿案件与前案有因果关系,赵艳显然不适合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对此,冀汇涛庭长避而不谈,却以“本院法官也不多”为由,拒绝回避。

宋会春认为,法官稀缺不是法官不能回避的法定理由。无论法官是否稀缺,只要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就应当回避,况且,赵艳法官自己决定自己不予回避,明显属于双重违法。宋会春将继续投诉!

宋会春手机:15617973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