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1日,陆惠平一家七口因不服屏南当局作出的114号《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严重损害了一家人的合法权益,向宁德当局提起行政复议;同年12月30日,宁德当局作出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屏南当局114号《批复》。陆家因此向福州中院起诉两级政府。
一审法院认为,114号批复属屏南政府对古峰镇政府上报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请示》作出的答复,为上下级机关之间的内部公文,对陆惠平一家补偿安置权不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6号决定书亦不属于受案范围,应不与受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陆家不服一审裁定,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高院认为,114号批复属屏南当局履行法定审批的行为,且陆家是对安置补偿标准不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指令福州中院继续审理此案。
一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诉讼,历时近三年半且并未有结果,给当事人造成多少诉累;又因陆惠平一家三口为维护土地灌溉权被屏南当局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至二年九个月不等,服刑中。现本案将于明天(2019年9月18日)在福建女子监狱开庭,敬请大家关注。
—2019.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