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9年27日,本网获悉:2019年9月27日上午,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宋庄村村民宋会春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简称郑铁中院)立案庭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执行,即对宋会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并要求中原区政府支付50元的诉讼费用。
郑铁中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对宋会春说:“马上过节了,我们收下强制执行的申请书,但要填写日后的日期。”宋会春说:“我今天交的申请书,就应当填写当庭的日期。”该工作人员接着就翻脸,把申请书摔给宋会春就走了。宋会春就在立案大厅等待。一会儿,该工作人员出来,态度和缓了,说:“写好日期了吗?”宋会春说:“写好了,还是写今天的日期。”该工作人员收下了宋会春的材料。宋会春要求开《接受清单》。该工作人员说:“我们从来不开接受清单。”宋会春反驳说:“法律要求出具收据(《接受清单》),你们从来不开,说明你们从来就违法。”最后,立案庭工作人员还是出具了《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诉材料接受清单》。
宋会春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载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18)豫71行初1079号行政判决:一,撤销中原区人民政府2018年7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和郑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27日作出的郑政(行复驳决)【2018】5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二,责令中原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宋会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中原区政府不服,提起了上诉。
2019年6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行终1441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判。即,你院(2018)豫71行初1079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依然未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特申请强制执行,请准予。
该申请书还指出:如果中原区政府继续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请你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五)规定,即对中原区政府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公告,或者予以拘留。
郑州市中原区政府在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拆迁。2018年6月1日,为了获取中原区政府违法拆迁的证据,宋会春向中原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位于郑州市中原区西三环以西、中原路以北、建设路以南柿园村宋庄正在建造拆迁安置房的如下政府信息:1.建造该安置房的款项来源及其数额;2.建造该安置房的批文及其有关手续和实施情况;3.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