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9月10日,本网获悉:2019年8月31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李华香送达了(2019)鲁06行初45号行政判决书,载明如下判决:确认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烟台市芝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白石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烟台市芝罘区白石六街126号内6、7号房屋的行为违法。同时还载明: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述三行政机关负担。
2018年8月19日,白石区片改造项目指挥部(简称指挥部)组织人员将烟台市芝罘区白石六街126号内6、7号房屋的阳台拆毁,并断水断电;同年8月21日,该指挥部再派人拆毁该房屋的楼梯和天花板和棚子;同年9月1日,指挥部又重新组织人员拆毁了该房屋。李华香与该指挥部多次交涉未果。
2019年2月22日,李华香万般无奈,只得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李华香的行政起诉状载明:
坐落于烟合市芝罘区白石六街126号内6、7号房系李慎卿、徐德贞遗留的财产,由原告李华香与李华明、李华瑞、李华芝共同继承。李华瑞于2018年5月12日去世,属李华瑞部分房产,由其二子女继承。故涉案房产系李华香与李华明、李华瑞的二儿女、李华芝等所共有。
白石区片改造项目指挥部系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应当由芝罘区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30日发布了《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载明:“征收部门:烟台市芝罘区住房和建设局。实施单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白石街道办事处。”由此可见,三被告系强拆上述房屋的利益主体,系本案适格被告。
李华香认为,三被告不具有强制拆除上述房屋的行政主体资格,应当判决确认三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烟合市芝罘区白石六街126号内6、7号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中,上述三行政机关矢口否认强拆民房。烟台中院判决三行政机关强拆违法。如果三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该判决就生效。下一步,李华香将依据《国家赔偿法》之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