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9年9月12日15时10分,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上诉人洛阳市吉利区自然资源局与被上诉人权春梅、钱富江、卢玉柱、钱京宝、原审被告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行政强制四案。由审判长王赤星、审判员侯红伟、审判员黄键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洛阳市吉利区自然资源局(原洛阳市吉利区城乡规划局)打着“天字一号”工程的旗号,用地涉及到吉利区5个村庄的3000多亩集体土地,要求村民“以国家利益为重、以整体利益为重,舍小家为大家”,尽快与吉利乡政府签订过拆迁补偿协议。但该“天字一号”工程自2010年确定位于洛阳市吉利区内的洛阳石化1800万吨/年炼油扩能改造项目以来进展缓慢。于是,该局对不签协议的农户房屋定为违法建筑。即签协议的,视为合法建筑;不签协议的,视为违法建筑。其实质就是逼签。
2018年12月间,该局分别向权春梅、卢玉柱、钱京宝、钱富江下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其内容是以《城乡规划法》为依据,作出限期拆除建筑物的决定。但四农户的房屋系《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造。四农户认为,法无追溯力,《城乡规划法》不适用本案。
权春梅等四位农户没有被“天字一号”工程所吓倒,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自己的房屋建于《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故不存在违法,请求撤销该决定。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权春梅等仍不服,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四农户获胜。
洛阳市吉利区自然资源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奇怪的是,该局虽然提起了上诉。但二审开庭时,该局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无一人出庭,无异于将开庭当作儿戏,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
法官问吉利区自然资源局的律师:“上诉人你们的工作人员为什么没有出庭?”该局的代理律师答:“因为目前的信访值班不允许请假,我们庭后邮寄书面材料。”这样的答复苍白无力,只能欺骗三岁孩儿。法官接着问:“所有的工作人员都值班了么?”该律师答:“主要的工作人员都在值班。”又在信口开河。法官严肃地说:“因你方工作人员未出庭,本庭将依法作出处理。”
法律工作者认为,洛阳市吉利区自然资源局提起上诉,其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竟然缺席,视开庭如同儿戏。对此,法官应当作出按撤诉处理的决定,而不仅仅是“将依法作出处理”。《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里的“应当”是强制性规定,既然其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皆不出庭,应当按撤诉处理。否则,法律的严肃何在?
庭审中,吉利区自然资源局的代理律师极尽胡搅蛮缠之能事。原告方认为,该局不甘一审败诉而提起上诉,其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不出庭是对法庭的藐视。希望法院依法裁判,驳回该局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