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9年9月5日上午,宋会春向郑铁中院提交了《复议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法官赵艳擅自作出的自己不予回避的决定。
2019年8月15日上午九点,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简称郑铁中院)公开审理宋会春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宋会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赵艳法官回避。理由很清楚:
2013年12月,中原区政府隐瞒了其未取得规划用地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宋会春签订了动1-06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中原区政府未能取得规划用地许可证,导致签约五年多未能建成安置房。拆迁户所期待的安置房遥遥无期。宋会春认为,既然安置房遥遥无期,即合同的目的未能实现,向郑铁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合同。
一审郑铁中院判宋会春败诉。二审河南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解除行政合同。为此,宋会春向郑铁中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宋会春发现,赵艳法官是行政赔偿案的主审法官,又是行政合同案的一审合议庭成员之一。因行政合同案的一审判决被河南省高院撤销,故赵艳对此错案负有一定的责任。
本案行政赔偿案系行政合同案的后续,且两案有因果关系。赵艳既是行政合同案的法官,又是本案的法官,即,赵艳法官在行政合同案的一审被撤销后,再继续担任行政合同案的后续案件的法官,无异于自己审理自己的案件,有悖于程序公正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赵艳法官应当回避。
宋会春申请赵艳法官回避。但赵艳法官未休庭,也未经合议庭合议,直接由自己决定自己不予回避,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有关“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的规定。
宋会春向省高院反映,郑铁中院冀汇涛庭长竟然如此答复:“我们院里的法官也不多,如果都是这样的话,我们就没有办法审理案件了。”
宋会春对冀汇涛庭长的答复不满,于是向郑铁中院提交了《复议申请书》,希望郑铁中院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并请求明确告知,法官少就可以不回避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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