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1日星期六

临沂兰山区法院怪事:法官接到被告通知开会竟然延期开庭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9920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向王进生送达了《延期审理告知书》,载明:“原告王进生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街道办事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2019)鲁1302行初114)一案,因承办人赵兴海法官接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通知,2019921日至2019925日开会学习,不能如期开庭,开庭日期另行通知。”这使原告王进生莫名其妙。

该院原定925日下午230分开庭,并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但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接到开庭传票后,竟然通知赵兴海法官开会学习。被告俨然成了赵法官的上级和老师。赵法官因接到被告通知其开会学习就要延期开庭,于法无据。既然被告系赵法官的老师,又听从被告的安排,那么原告王进生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赵法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承办人赵兴海法官应当依法回避。

王进生因遭遇暴力拆迁而多次提起行政诉讼。赵兴海法官已经审理了王进生的7个案子,全部判决驳回。在本次诉讼开庭前,赵法官接到被告兰山区政府的通知参加开会学习,连庭都不开了,真让人哭笑不得!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的《延期审理告知书》恰恰说明,兰山区法院屈从于区政府,法院的开庭传票竟然不如被告的开会学习通知,法院传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荡然无存。王进生有理由怀疑行政干预司法,司法却屈从于行政的干预。

王进生手机:18653951235

附:起 诉 书

原告:王进生,男,1951925日出生,汉族,临沂市居民
       电话:18653951235   身份证号码:37280119510925
       住址:兰山区新华路84号一楼前排东户
被告1兰山区金雀山街道办事处,法人:韩殿永(主任)
                地址:兰山区沂州路267
被告2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沈如茂(区长)
        地址:兰山区金雀山路57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1的【2018】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撤销被告2的《临兰复决字【2018117号复议决定书》;
3、判令被告1按照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重新作出答复。

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20175月遭遇被告1推行的“金山模式”暴力拆迁,原告及其家人被非法囚禁七天六夜遭到残酷折磨,最后被迫在拆迁协议上签字。之后被告1机关的沈如珍副主任以“协议还要审查盖章”为由将协议收走。在协议还没有生效的情况下,原告的房屋当天就被非法拆除,财产被砸在废墟中。原告至今既没有见到签字盖章的协议、也不知道究竟是谁与原告协商过拆迁。
  
2018108日,被告1向原告送达了一个《金雀山街道办事处关于对朝阳社区王进生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第一条内容如下:
经调查,当时经工作人员做你们的思想工作,王进勇及其家人主动转变思想,配合政府工作,在做通了你(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后,经你(申请人)同意予以拆除,因此不存在你(申请人)所反映的非法强拆问题。

以上答复意见表明,被告1获取了对原告实施拆迁的相关信息。为此,原告向被告1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依法明确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参与做申请人(原告)思想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
2、申请人是配合了哪级政府或者是哪个政府机关的工作;
3、做申请人思想工作的笔录、录音、录像;
4、申请人“主动”转变思想的笔录、录音、录像(究竟转变了什么思想);
5、申请人同意拆除自己房屋的书面签字、录音、录像;
6、既然金雀山办事处认为房屋是合法拆除,请公开合法拆迁协议。
 
被告120181025日向原告下达了【2018】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拒绝按照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告知,其理由是:
  1、不属于政府信息;
  2、我单位未制作、未保存、该信息不存在;
3、被告1对原告的第6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在201828日作出答复,不再重复受理。

原告认为,被告1的以上理由完全不能成立:
1、拆迁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涉及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信息都属于需要向当事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2、既然被告1未制作、未保存、该信息不存在,就证明被告1作出的《答复意见》没有任何依据;如果《答复意见》没有依据,等于被告1因“答复意见违法”而再次把自己送上被告席。
3、被告1201828日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与原告的第6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完全“风马牛不相及”,哪里来的重复受理?

原告用以上理由向被告2提起行政复议,被告2罔顾事实存在维持被告1的行政行为,完全是对被告1的违法行政的纵容。

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此 致
兰山区人民法院                                     
                               
王进生     
2019214

附件:起诉书3份、身份证复印件、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