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这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已在8月3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给国家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经查询,国家司法部在8月4日签收。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限为两个月。截至10月9日,我没有收到任何回复。显然,国家司法部违法了。)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申请人刘晓原,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执业证号11101200510190626,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邮政编码100015,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北京市司法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
法定代表人李富莹,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京司许律[2019]304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注销刘晓原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现依法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市司法局京司许律[2019]304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注销刘晓原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是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见附件1)。
2019年6月19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寄来的京司许律[2019]304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注销刘晓原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见附件2)。
决定中称,“根据《朝阳区司法局关于注销刘晓原律师执业证书的审查意见书》,截至2019年5月10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已被依法注销满六个月,且在此六个月内您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依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现决定注销您律师执业证书(执业证号:11101200510190626)。--------如您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注销决定中隐瞒了卡住申请人转所调动的事实,申请人之所以不能在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的六个月内转所调动,完全是被申请人限制申请人转所调动所造成。
在此,申请人先陈述被卡住转所调动的经过。
2015年7月10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锋律师被公安部专案组抓走,在这起被称之为“709”事件中,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先后有九人被涉案。
公安部专案组在抓走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锋的当天下午,办案人员对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进行搜查,扣押带走财务账本(包括财务公章和税控机)、办案档案、办公电脑等物品,同时查封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在银行账户。至今,被扣押的物品没有归还。
案件发生后,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被迫关门停业,没有涉案的律师要求调离。当年12月底,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因交不起租金而将办公用房退回给房东。从此,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名存实亡。
经过多次向被申请人反映,到2016年5月全市律师年审考核时,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没有涉及案件的律师经被申请人批准转所调动到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
时任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监管处处长柴磊明确告诉申请人,没有涉及案件合伙人还不能转所调动,要等到市司法局对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做出处罚后才可转所调动。
当时,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给没有涉案的两个合伙人(刘晓原、周立新)做了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报送市律师协会审查后,被被申请人的职能部门律师监管处卡住。因财务账本被公安部专案组扣押带走不归还,导致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无法参加“年检”。
2016年8月4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锋律师被天津市二中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2018年3月19日,被申请人做出京司罚决[2018]7号《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锋锐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纵容、包庇、袒护本所律师从事违法违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为由,给予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见附件3)
2018年11月9日,被申请人做出京司许律[2018]666号文,决定注销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见附件4)
执业许可证被注销后,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就不存在了。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被注销时,除派驻四川省南充市分所的三个律师外,还有五个律师没有转所调动。
申请人没有涉及刑事案件,也没有违法违纪投诉,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转所调动到其他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2018年11月12日,申请人按照通知来到朝阳区律师协会,朝阳区司法局原证照科科长刘素红、副科长董宁将京司许律[2018]666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注销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的决定》给了被申请人。当时,申请人就向刘素红、董宁提出转所调动的要求,她们表示可以按照规定办理。
拿到注销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文件后,按照当时转所调动规定,需要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从业经历证明”与“无违纪”证明,这两份证明材料本可以凭律协会员身份(会员号)登陆北京市律师协会官网申请。但是,申请人发现无法以会员身份登陆系统进行申请。
2018年11月13日,申请人写好申请书到北京市律师协会找会员部、行业纪律部要求开具书面证明。会员部主任杨宇、行政纪律部工作人员黄女士称,申请人执业状态已被设置为“未登记”,这是不正常状态,无法以会员身份登陆网站申请。(见附件5)
申请人要求出具手写证明材料,他们表示要向协会领导请示汇报再作答复。
在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被注销之前,申请人的执业状态一直是“执业”。将申请人的执业状态改为“未登记”显然是设置阻力。会员部主任杨宇说,这个问题只能去找市司法局律师监管处(机构改革后称“律师工作处”)解决。
2019年11月14日上午,申请人来到被申请人办公地(当时还在西城区)。通过信访办人员联系上律师监管处工作人员陈鹏,陈鹏说领导在开会没有时间接待。随后,陈鹏与原综合处、行政审批处工作人员共三人在信访办接待申请人。申请人向他们提出转所调动的要求,并反映执业状态被设置为“未登记”导致无法办理转所调动的问题。有一个工作人员问申请人,能不能转变办案方向,为何不办理经济案件?陈鹏问申请人能否转到外省市去执业?申请人向他们作了解释,说要留在北京执业,他们表示向领导汇报后再作答复。
考虑到仍是在朝阳区内转所调动,2018年11月14日下午,申请人到朝阳区司法局找律师监管科(机构改革后称“律师工作科”)科长牛旭反映转所调动的问题。牛旭与一名工作人员接待了申请人,申请人向他俩提出在朝阳区内转所调动的要求,牛旭表示律师转所调动属于证照科的职能范围,监管科不会越权干涉。谈完话后,牛旭在送申请人出大院时说“你更早之前是在海淀区执业,这次也可考虑转到其他区去执业。”申请人向他解释,在朝阳区内执业有十年了,不想转到其他区去。
据申请人了解,在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被注销之前,牛旭曾在朝阳区律师协会的理事会议上向理事们打过招呼,说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马上就要注销了,你们不要接受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2018年11月15日,申请人拨通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部主任杨宇、行业纪律部工作人员黄女士电话,询问开具转所调动所需要的“从业经历证明”、“无违纪证明”的问题。他们答复说,不能出具人工手写证明,只能通过律协网站申请。至于执业状态为何被改为“未登记”,应该去找市司法局律师监管处解决。
2018年11月20日下午,申请人又去到被申请人的办公地找律师监管处反映转所调动问题,门卫说联系不上律师监管处工作人员。随后,申请人去了北京市律师协会找到会员部主任杨宇,他说,已向协会领导作过汇报,不能开具转所调动证明还是因为执业状态被改为“未登记”,这是市司法局律师监管处设置的,只能去找他们解决。很显然,律师协会在配合被申请人卡住申请人转所调动。
2018年11月21日,申请人给北京12345热线打电话反映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司法局(被申请人)不给办理转所调动手续的问题。
为了能尽快办理转所调动,接受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在互联网办公平台“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为申请人申请转所调动单号。但没想到的是,被申请人的“律师管理系统”数据库里已经检索不到刘晓原名字。检索不到申请人的姓名,就无法申请到单号,没有单号就不给办理转所调动手续。
申请人向律师监管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反映,他们说“律师管理系统”不是由律师监管处负责,让申请人去找行政审批处反映。行政审批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说,不是该处删除申请人执业信息,让申请人去找律师监管处解决。
之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的职能部门——信息处反映,信息处工作人员又让申请人去找行政审批处、律师监管处解决。
2018年11月26日,申请人拨通被申请人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处副处长杨健电话,询问如律师协会不给出具“从业经历证明”“无违纪证明”能否办理转所调动手续?杨健明确答复,律师转所调动必须要先向律师协会申请取得“从业经历证明”和“无违纪证明”,否则,不会审批。
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没有吊销,也没有被注销,且还是律协会员,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执业信息从“律师管理系统”数据库里删除,显然是为了卡住申请人办理转所调动。申请人查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与《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也没查到执业状态为“未登记”的规定。
2018年11月27日,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领导信箱”发了一封电子信件,反映不能转所调动执业的问题。
申请人在信中问道:“如今,锋锐律师事务所被注销了,还卡住我不能转所恢复执业,这到底是为了什么?”
十六天后,被申请人做了回复,“建议刘晓原律师依法依程序办理转所手续”。(见附件6)
2018年11月28日上午,申请人联系到行政审批处杨健副处长,问他为何在司法局官网“律师查询”栏检索不到申请人的信息?他解释是因为锋锐律所被注销了。申请人问他,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没有被注销,也没有被吊销,这种情况怎么处理?现律师管理系统数据库里没有申请人的任何信息,导致无法办理转所调动该如何解决?他说,应去找律师监管处解决。
在工作日,申请人几乎每天都会拨打被申请人的职能部门——律师监管处副处长朱玉柱、工作人员陈鹏的办公电话反映转所调动被卡问题。他们几乎不接听电话,偶尔接了电话也是将问题推给行政审批处。
鉴于被申请人职能部门互相推脱责任,2018年12月10日,申请人给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李富莹局长写信反映转所调动被卡的问题。(见附件7)
这是申请人第一次给新上任的局长李富莹写信,信写了五页纸,纸质信件用邮政特快专递寄给李富莹,电子信件发在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领导信箱”。
申请人在信中如实地反映了被卡住转所调动问题,并明确表示“我在执业中如果有违法违纪问题,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应依法对我进行处理。但是,如果我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就请依法依规给我办理转所调动手续”。
申请人在信中毫不含糊地指出“卡住我不能办理调动转所,就是想拖过六个月转所期限,到时以我没有律师事务所聘用为由注销我的律师执业证。”
2018年12月13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领导信箱”查到回复。回复中称“建议刘晓原律师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转所手续”。(见附件8)
之后,申请人又在每个工作日拨打律师监管处、行政审批处、信息处电话,要么无人接听电话,偶尔有工作人员接电话,还是互相推诿。
2018年12月17日,申请人继续拨打律师监管处副处长朱玉柱、工作人员陈鹏的办公电话,无人接听。随后,拨通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部主任杨宇电话,问是否可以开具转所调动证明材料?杨宇说,这事已向律师协会副秘书长汇报过,还需要与市司法局协商。
2018年12月28日,申请人写信(电子邮件)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长萧骊珠反映转所调动被卡问题,请求律师协会出面与被申请人职能部门进行协调。之后,申请人通过电话向萧骊珠反映,她说不是律师协会卡住转所调动,这个问题应去找律师监管处解决。(见附件9)
2018年12月30日,申请人给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写信(电子邮件)反映转所调动被卡的问题,请求他出面与律师监管处协调,解决申请人转所调动被卡的问题。(见附件10)
2018年12月30日,申请人给北京市律师协会暨秘书长萧骊珠写信反映转所调动被卡问题,信件用邮政特快专递寄出,但至今没有回复。(见附件11)
申请人在信中反映,“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细则》规定,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律师必须在六个月内办理调动,否则,过了六个月期限,司法局就可以没有律师事务所接受为由注销律师执业证。锋锐律所是11月9日被注销的,如今,时间已经过去近两个月了,留给我办理转所调动时间仅有四个多月。为能尽快转所调动恢复执业,现特写信将问题向协会和秘书长反映,恳请协会与司法局监管处协调,解决我转所调动中遇到的难题。”
2018年12月底,被申请人办公地由西城区迁到通州区,对外办公电话号码全变更。申请人无法通过电话向被申请人的职能部门——律师监管处、行政审批处反映问题。
今年1月初,司法部印发了《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9]10号),取消包括“从业经历证明”和“无违纪证明”在内的证明事项28项。但是,被申请人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却不及时执行,仍然要求转所调动的律师出具这两项证明材料。
2019年1月2日上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问题咨询”提问,要求公开律师监督管理处的新办公电话号码。当天下午,被申请人就对提问做了回复,回复中称“您好!刚搬到通州办公区,电话正在安装过程中。请您到北京市司法局网站查询相关处室的联系方式。”(见附件12)
但是,申请人查遍被申请人官网也没有找到新的办公电话,官网上电话号码仍是原在西城区办公时的,申请人拨打过去都是空号音。
2019年1月7日,申请人又在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问题咨询”提问,再次询问律师监管处办公电话号码。第二天,被申请人做了答非所问的回复,回复中称“监管处并未对你转所调动设置障碍请依法依规办理转所手续”(见附件13)。
2019年1月7日下午,申请人从其他渠道获知了律师监管处副处长朱玉柱办公室新电话号码。申请人拨通朱玉柱办公电话,他表示不是律师监管处卡住申请人转所调动,让申请人去找行政审批处反映,他说会将问题向局领导汇报。
而此前,申请人多次向行政审批处反映无法办理转所调动问题,该处副处长杨健回复说,行政审批处不会卡住申请人转所调动,律师管理系统数据库删除申请人执业信息,这个问题应去找律师监管处解决。
2019年1月8日,申请人第二次给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李富莹局长写信,继续反映转所调动被卡住的问题,电子信件发在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领导信箱”。(见附件14)
申请人在信中请求李富莹局长能亲自过问申请人转所调动之事,责令监管处严格依法依规办理,允许申请人转所调动以恢复执业。
申请人在信中重点提到“我的律师执业信息被市司法局监管处全部给删除了,在市司法局官网律师查询栏查不到我的信息。我的律师执业证没有被吊销,也没有被注销,监管处滥用职权删除我的信息,导致我无法转所调动,显然是在打击报复。”第二天,即2019年1月9日,申请人将纸质信件用邮政特快专递寄给李富莹局长。
2019年1月9日,申请人打电话给北京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陈强,询问律师协会与司法局协调的结果。他答复说还是没有结果。申请人问他,“从业经历证明”和“无违纪证明”材料,按照规定是由律师协会出具,怎么还要经过司法局律师监管处同意?他解释道,律师协会没有申请人执业档案资料,也不知申请人执业状态为何出了问题,所以无法给申请人出具证明。申请人提出,司法部已在去年12月出台了新规定,取消28项证明材料,为何现在转所调动还需要出具证明。陈强副秘书说,这个问题应向行政审批处反映。
律师协会不出具证明材料,律师监管处又将申请人执业信息从“律师管理系统”数据库删除,申请人无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所调动手续。
2019年1月11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问题咨询”提问,“我在申请办理转所调动时,发现你局北京市律师管理平台已删除了我的基本信息。在律师管理平台上的律师查询栏,输入我(刘晓原)的名字查询不到任何信息。而在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被注销之前,我的基本信息在北京市律师管理平台可以全部查到。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被注销了,但你局并没有吊销或注销我个人的律师执业证。我的基本信息被你局删除后,导致我无法办理转所调动手续。基本信息被你局全部删除的不只我一个人,还有原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无法转所调动的多个律师。在此,我咨询两个问题请给予解答:一、将我的基本信息从北京市律师管理平台数据库中全部删除,你局是依据什么法律和法规或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即依据是什么)?二、从北京市律师管理平台数据库删除我的基本信息是你局哪个处室具体负责的,请告知该处室办公电话,以便我直接找他们解决问题。”
2019年1月15日,被申请人在官网“政民互动”栏“问题咨询”对申请人在1月11日的问题作了回复,回复中称“你的信息没有删除,只是因律所注销,在外网无法显示”。(见附件15)
看到回复后,申请人又请接受律师事务所登陆“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申请转所调动单号,但仍然检索不到申请人姓名,无法申请调动单号。
2018年1月18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投诉举报”箱,投诉被申请人职能部门——律师监管处的工作作风。
申请人在信中投诉,“去年11月14日上午,我到市司法局反映转所调动问题,由监管处工作人员牵头,其他两个处的工作人员参加,一共三个工作人员接谈了我。谈完话后,监管处工作人员陈鹏说要向领导汇报,让我等消息。但没有想到,从此再也没有任何回复,拨打陈鹏工作电话没有人接听,拨打朱玉柱副处长工作电话也无人接听。一直到市局迁移到通州区办公后,好不容易查找到该处的新办公电话,1月7日拨通朱玉柱副处长电话,我问他转所调动的问题,还有我的执业状态被变更为未登记原因。他含糊其词推脱责任,说这事要向领导汇报。这次电话反映后,从1月8日开始至今,又再也拨不通朱玉柱副处长和工作人员电话。监管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都拿着国家工资的,他们难道不用上班吗?他们的工作电话难道是一种摆设?拒接律师反映问题的工作电话,显然是工作态度和作风问题。为此,我特向你局投诉监管处,该处工作作风该进行整顿了!”
2019年1月2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做了回复,回复称“建议刘晓原律师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转所调动手续。”(见附件16)
2019年1月21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官网“领导信箱”查到李富莹局长对申请人第二封反映转所调动被卡问题的信件回复,回复称“建议刘晓原律师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转所调动手续”。(见附件17)
这次的回复,与第一次给申请人的回复相比,仅多了“调动”两字,但没有告知问题该如何去解决。
2019年1月21日,就执业状态未登记能否办理转所调动问题,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问题咨询”提问:“2018年11月9日,北京市司法局注销了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随即,市司法局监管处将我的律师信息在律师管理系统删除,无法查询。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部称,我的执业状态被市司法局监管处设置为未登记,无法给我出具转所调动的证明材料。请问,我的执业状态被市司法局监管处设置为未登记后,还能正常办理转所调动手续吗?”
2019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在官网“政民互动”栏“问题咨询”对申请人在1月21日的提问做了回复,回复中称“您好!我们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出的关于您调入执业的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建议由律师事务所按照申请单号查询进度。”(见附件18)
这个回复没有直接回答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按照被申请人规定的律师调动程序,第一步是由接受律师事务所通过互联网办公平台——“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数据库里检索到调入律师的执业信息,接着就在平台上直接提出调动申请,系统就会自动生成一个单号,有了这个单号,下一步就向调入所在地的司法局递交书面材料。以后要查询调动的进度,就可凭单号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里查询。
2019年1月30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问题咨询”中提问,“到底是市司法局哪个部门删除了我的信息?何时能恢复我的信息?
请对我所提的问题予以正面回答,切不可答非所问。”十六天后,被申请人在“问题咨询”中回复,“您好!您的信息都在,没有人删除您的信息。”(见附件19)
被申请人所说的申请人信息都在,没有人删除,如果所说是实话,也只能是他们的内网里还有,但控制了外界进行检索。不允许外界进行检索,律师事务所也就无法查到申请人执业信息,也就无法通过“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这个互联网办公平台递交调动申请,这与删除执业信息又有何区别?
2019年2月5日,申请人第一次给北京市政府陈吉宁市长写信反映被申请人卡住转所调动的问题,并投诉被申请人滥用公权。(见附件20)
申请人在信中提到“鉴于我无数次地向市司法局监管处反映问题不给解决,鉴于我两次给市司法局李富莹局长写信也不能引起她的重视,鉴于我多次向市司法局信访办公室反映问题不给协调处理,无奈之下,只好写信将问题反映给市政府陈吉宁市长,请求市政府对市司法局滥用职权问题进行查处,并责令市司法局严格遵守司法部制定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该局自己制定的《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解除对我转所调动的限制,允许我转所调动恢复执业。”
2019年2月5日,申请人第三次给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李富莹局长写信反映转所调动被卡住不给解决的问题。(见附件21)
申请人在给李富莹局长第三封信中提到:“将我的信息从北京市律师管理系统上删除,以此卡住我申请转所调动单号的应是您领导下的监管处,是监管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贵局《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我这个与案件无关,也无违纪投诉的原锋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进行打击报复。监管处违法违规违反程序且滥用公权卡住我转所调动,其真实目的就是为了拖过六个月转所调动期限,到时再以没有律师事务所接受我为由注销我的律师执业证。”
申请人在这封信中再次请求李富莹——“您是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对您领导下的监管处侵犯我的人权(执业权属于人权范畴)行为,您可不能不闻不问而任由他们滥用公权。您是在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被注销之后调任司法局长一职的,希望您能排除各种阻力,对监管处的滥用公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依规依程序给我办理转所调动手续,以维护我的合法执业权利,毕竟我被失业长达三年半多了!”
2019年2月12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官网“领导信箱”查到回复,这次回复是针对申请人写给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李富莹局长第三封信做出。回复中称:“1、经查,关于你反映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未登记的问题,不属于于我局职责范围。2、关于你要求转所的问题,请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见附件22)
这次回复回避申请人在信中反映的实质问题,即“律师管理系统删除了申请人的执业信息导致无法办理转所调动,该如何解决?”回复中的第一条,完全是给捏造出来的问题。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在2018年11月9日就被被申请人注销了,申请人怎么可能会在2019年2月5日给李富莹局长反映转所调动被卡问题中还提出年审考核呢?
2019年2月15日,申请人在北京市政府官网——首都之窗“市长信箱”查到回复,这个回复是针对申请人2月5日给陈吉宁市长写信反映转所调动被卡问题做出。2月11日,市政府信访将申请人的信件转给被申请人处理。2月15日,被申请人的信访办做了回复,回复内容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李富莹在2月12日给申请人回复完全一样,“1、经查,关于你反映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未登记的问题,不属于于我局职责范围。2、关于你要求转所的问题,请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见附件23)。
2019年2月16日,针对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李富莹局长2月12日给申请人的第三次回复,申请人第四次给李富莹写信反映转所调动的问题。电子信件发到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领导信箱”。(见附件24)
申请人在信中提出两个问题要求解决:“1、要求你局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恢复我的执业信息(因为没有执业信息,就无法申请调动单号),解除对我转所调动的限制;2、要求你局对监管处滥用公权侵害我正当执业权的责任人进行查处,并告知查处结果。”
2019年2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官网对申请人给李富莹局长写的第四封信做了回复,回复内容是“1、经查,关于你反映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未登记的问题,不属于于我局职责范围。2、关于你要求转所的问题,请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见附件25)
这次回复与第三次回复一字不差,连标点符号使用都是一样,很显然是将第三次的回复直接粘贴复制,典型的官僚作风。
鉴于一直被卡住无法转所调动,鉴于写信向申请人反映问题也被重视,被逼无奈之下,为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申请人从2019年2月26日起,每日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上向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李富莹局长、党委书记苗林“每日一喊”:苗林书记、李富莹局长,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已在去年11月9日被司法局注销了,请你们解除对我(原合伙人)转所调动的限制,允许我转所恢复执业。”
这个“每日一喊”一直喊到5月9日,六个月转所调动期限届满为止。
2019年2月27日,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副局长兼党委书记苗林写信,反映转所调动被卡的问题。电子信件发在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领导信箱”,纸质信件用邮政特快专递寄给了苗林。(见附件26)
申请人在给苗林信中提到,“鉴于新任局长李富莹不重视我反映的转所调动被卡问题,也鉴于2015年7月锋锐律师事务所被出事及2018年3月锋锐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2018年11月9日锋锐律师事务所被注销时,一直是您担任党委书记兼局长,应十分清楚原锋锐律所的事情,故向您写信反映我转所调动被卡的问题,请求司法局责令监管处在律师管理系统平台恢复我的执业信息,同时解除对我转所调动设置的限制,让我尽快恢复执业。”
六天后,2019年3月5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领导信箱”查到2月27日给苗林书记写信反映转所调动被卡问题的回复。回复应是“机器人”做答,用以前的回复直接粘贴,答非所问:“1、经查,关于你反映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未登记的问题,不属于于我局职责范围。2、关于你要求转所的问题,请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见附件27)
2019年2月28日,申请人第二次给北京市政府陈吉宁市长写信反映转所调动被卡的问题,这次写信是针对被申请人给北京市政府信访办的回复而写。(见附件28)
申请人在信中,“恳请陈市长能重视我反映的问题,责令市司法局在律师管理系统办公平台恢复我的执业信息,同时解禁对我转所调动的限制,查处滥用公权打击迫害我的相关责任人。并请市信访办对我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而不能将我给陈市长的信件一转了之,任由市司法局答非所问糊弄信访人。如市信访办想了解全面情况,可约我、市司法局人员、市律师协会人员进行面谈。”四天后,2019年3月4日,申请人在首都之窗“市长信箱”查到被申请人信访办给市政府信访办的回复,回复中称,“重复来信反映相同问题,已答复过。”(见附件29)
申请人之所以第二次给陈吉宁市长写信,完全是因为反映的转所调动问题没有解决。
2019年3月4日,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领导信箱”发了一份《恢复执业信息申请书》,同时还用邮政特快专递寄了一份《恢复执业信息申请书》给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工作职责,为申请人在“律师管理系统”恢复执业信息,以便申请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所调动(见附件30)。
第二天,2019年3月5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领导信箱”查到针对《恢复执业信息申请书》的回复,回复中称“1、经查,关于你反映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未登记的问题,不属于于我局职责范围。2、关于你要求转所的问题,请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见附件31)
这个回复完全是答非所问,申请人的执业信息被被申请人从律师管理系统删除后,无法按照被申请人规定的转所调动程序从网上申请单号,而申请不到单号就无法递交书面调动材料。
被申请人一方面使用卑劣手法从“律师管理系统”删除申请人的执业信息,另一方面又答复“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转所调动”糊弄申请人。
被申请人不仅用这种卑劣手法卡住申请人的转所调动,同时还卡住与申请人情况相同的其他几位要求转所调动的律师。
2019年3月4日,申请人与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另一名合伙人周立新律师就转所调动被卡的问题给北京市律师协会高子程会长发了一封公开信。鉴于高子程会长还是全国人大代表,申请人与周立新律师请求他履行人大代表职责,对被申请人滥用公权卡住转所调动的问题进行监督(见附件32)。
2019年3月7日,申请人就转所调动被被申请人卡住的问题,给国家司法部暨党组书记袁曙宏写信反映,信写了四页纸,用邮政特专递寄出。(见附件33)
申请人在信中提出,“鉴于多次向北京市司法局反映不给解决,现只好写信向司法部和袁曙宏书记反映,恳请司法部重视我反映的执业问题,责令北京市司法局在律师管理系统恢复我的执业信息,解除对我转所调动的非法限制,允许我转所调到别的律师事务所恢复执业。”
2019年3月18日,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领导信箱”发了一封信,信中说“因为转所调动被无端卡住,我给监管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无数次地打电话反映,该处工作电话长期无人接听。我写给信市司法局反映,由市司法局信访办转来的回复全是答非所问。为此,特来信询问李富莹局长、苗林副局长、王群副局级领导的办公电话,以便我向他们打电话反映问题。”
2019年3月20日,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领导信箱”查到了回复,回复称“1、经查,关于你反映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未登记的问题,不属于于我局职责范围。2、关于你要求转所的问题,请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见附件34)
这个牛头不对马嘴的回复,让申请人哭笑不得。
2019年3月26日,申请人给国家信访局写信反映转所调动被卡的问题,信写了四页纸,用邮政特快专递寄出。(见附件35)
申请人在信中写道:“北京市司法局株连没有涉嫌违法犯罪的律师,且在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故意卡住我转所调动不让恢复执业,这不仅仅是行政不作为的问题,而且已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他们的违法行为,不仅侵犯我的工作权,而且侵犯我的生存权。-----请求国家信访局督促国家司法部和北京市政府履行职责,责令北京市司法局为我在律师管理系统恢复执业信息,解除对我转所调动的非法限制,允许我转所调到别的律师事务所恢复执业。”
2019年3月31日,申请人给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张延昆书记写信,反映被申请人滥用公权卡住申请人转所调动,侵犯申请人合法执业权的问题。(见附件36)
申请人在信中写道,“从2018年11月12日收到市司法局注销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决定之后,我就开始向市司法局反映转所调动被卡的问题,至今已是四个多月了。在这四个多月时间,我拨打过市司法局监管处和行政审批处上百个电话。监管处的电话几乎成了摆设,上班时间拨打该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办公电话,仅有一、二次有人接听,他们把我反映的问题当作皮球一样踢给行政审批处。我向行政审批处反映,又让我去找监管处解决。我曾上门去找市司法局解决问题,门卫又不允许我进办公大院。我也多次向市律师协会反映,协会说不是他们的问题,让我去找市司法局解决。在此,恳请市政法委能重视我反映的问题,并请监督市司法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在律师管理系统恢复我的执业信息,并解除对我转所调动的限制。”
2019年4月1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问题咨询”提出问题,要求解答“在律师管理系统平台为何检索不到刘晓原的信息,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该找哪个部门解决”等问题。4月9日,被申请人在官网“政民互动”栏“问题咨询”回复,说“请您按照规定依法依规办理”。给了申请人一个答非所问的回复。(见附件37)
2019年4月2日,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李富莹局长、副局长兼党委书记苗林履职不力且玩忽职守的问题,向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做了实名举报,要求对他们进行问责。(见附件38)
2019年4月9日,申请人就转所调动被卡的问题第五次写信给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李富莹局长,电子信件发在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领导信箱”,纸质信件用邮政特快专递寄给李富莹(见附件33)。三天后,在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领导信箱”查了回复,回复中称“1、经查,关于你反映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未登记的问题,不属于于我局职责范围。2、关于你要求转所的问题,请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见附件39)
这个回复与给申请人第三封信、第四封信回复内容完全一样,连标点符号使用都相同,完全是在糊弄人。
2019年4月9日,申请人在北京市纪委、监察委网站查到举报回复。回复中称:“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请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申请人不服回复,第二天向北京纪委监察机关提出了申诉意见。(见附件40)
2019年4月9日,申请人给全国律师协会暨王俊峰会长写信反映转所调动被被申请人卡住的问题,信件用邮政特快专递寄出。(见附件41)
申请人在信中反映,“为能尽快地转所调动恢复执业,我已经五次写信给北京市司法局李富莹局长反映,她在回复中说我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转所调动,但北京市司法局职能部门又不在律师管理系统恢复我的执业信息,我要求不走网上流程办理转所调动手续,朝阳区司法局证照科和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处明确告知我不可以。------北京市司法局滥用公权株连没有涉嫌违法犯罪的律师,且在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仍卡住我转所调动不让恢复执业,这不仅侵犯我的执业权,而且侵犯我的生存权。”
申请人在信中请求,“鉴于多次向北京市律师协会反映无法解决问题,故特向全国律师协会反映,恳请全国律师协会与司法部和北京市司法局进行协调,为我解决转所调动被限制的问题,以维护我的合法执业权利!”
2019年4月13日,申请人写信给被申请人的职能部门——律师工作处(即机构改革前的“律师监管处”)反映转所调动被卡的问题,此前,申请人一直是电话向该处副处长朱玉柱、工作人员陈鹏反映调所调动被卡住的问题。(见附件42)
在信中,申请人直接了当地指出被申请人卡住转所调动的目的:“这次故意卡住我转所调动,说穿了,就是为了拖过六个月的转所调动期限,到时,反诬陷我不申请办理转所调动,以没有律师事务所接受为由而注销我的执业证,最终达到你们把我赶出北京执业之目的。-----我多次向你们说过,我没有涉嫌刑事案件,也没有违法违纪投诉,完全符合转所调动的条件。如果我在执业中有问题,司法局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我处理。而不能滥用手中掌握的公权对我打击报复。你们限制我转所调动恢复执业,侵犯的不只是我的合法执业权,更为严重的是侵犯我的生存权,这些都是我的基本人权。鉴于此,我强烈要求你处立即停止对我的侵权,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解除对我转所调动的非法限制,让我顺利地转所调动以恢复执业。”
2019年4月16日,申请人第二次给北京市律师协会暨会长高子程写信反映转所调动被卡的问题,当时,全市正在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检和律师进行年审考核。
申请人在信中提到,“锋锐律所执业证和执业许可证在去年被吊销、被注销了,但是,我个人的律师执业证没有被吊销或注销,我个人的会员资格也没有被取消,但却一直被卡住转所调动,也不能参加律师年度考核,我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处理和解决呢?难道只能等着被市司法局以我在六个月期限内不申请办理转所调动为由注销执业证吗?如今,转所调动六个月的期限仅剩下二十多天了。为维护我的合法执业权利,我再次写信向协会和高子程会长反映,请求协会和高子程会长履行工作职责,尽快与市司法局进行协调,为我解决转所调动被卡的问题。”(见附件43)
2019年4月17日,申请人给被申请人职能部门——行政审批处暨副处长杨健(现已调离)寄了一封信,反映“无法通过网上流程办理转所调动”的问题,同时,还将电子信件发到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领导信箱”。(见附件44)
申请人在信中指出,“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都没有规定,律师办理转所调动必须要走网上流程才能办理。很显然,行政审批处的走网上流程办理转所调动程序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通知的依据。市司法局李富莹局长和苗林书记都回复说,我可以办理依法依规办理转所调动,行政审批处明知我的情况与一般转所调动有些不同,无法按照网上流程办理,但仍然坚持要我走网上流程程序才给办理,这显然是滥用手中公权,通过律师管理系统平台和网上流程程序来限制我转所调动,目的无非是拖过六个月转所调动期限,到时反诬陷我不申请转所调动,以没有律师事务所接受为由而注销我的执业证。------行政审批处作为市司法局职能部门,违反《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滥用手中的公权,限制符合条件的律师转所调动,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执业权。”
电子信件发出后的第三天,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领导信箱”查到了回复,又是复制粘贴了以前的回复:“1、经查,关于你反映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未登记的问题,不属于于我局职责范围。2、关于你要求转所的问题,请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见附件45)
2019年4月18日,申请人拨通律师监管处副处长朱玉柱的电话,他这次没有否认是律师监管处卡住申请人的转所调动,他说没有谈好又怎么能办理调动?他表示还要向领导请示汇报。申请人问他是否看到4月13日申请人写给律师监管处的信?他说没有看到。当天,申请人用邮政特快专递给他寄了一封信,同时又附上4月13日寄给律师监管处的信件复印件。(见附件46)
申请人在给朱玉柱信中说,“2018年3月19日,锋锐律所被吊销执业证书后,我将吊销执业证的处罚决定书发在网上,陈鹏打电话给我说领导为此大发雷霆,说我将来转所调动会有很大麻烦。我不知这个领导是否指您?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是国家秘密文件,你们还将处罚决定书发在了司法局官网,至今也能在官网上查到,为何我发在了网上,转所调动就有很大麻烦?没料到,你们在这方面说话还真是算数,在我申请办理转所调动时,果真通过律师管理系统设置障碍,给我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申请人在信中向朱玉柱提出,“鉴于太难打通你们的办公电话,鉴于我的转所调动期限只剩下二十多天,4月13日,我给律师工作处写了一份书面情况反映,请求你们解除对我转所调动的限制,让我尽快转所调动以恢复执业。”
2019年4月26日上午,申请人去到位于通州区的北京市政府办公地,门卫以申请人无通行证为由不让进大院。在外面等待时正好遇上律师监管处副处长朱玉柱。申请人问他转所调动问题何时能解决?他解释道,转所调动问题如何解决,他也作不了主,只能继续等待领导决定。申请人问他,如过了六个月转所调动期限被注销律师执业证怎么办?他回答说那也没有办法。
2019年4月27日,申请人给北京市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室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就被申请人不给申请人恢复执业信息且卡住转所调动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见附件47)。
如今,两个月行政复议期限早已过去,也不给复议结论。
2019年5月11日,申请人第二次给国家司法部暨党组书记袁曙宏写信反映转所调动被卡的问题(见附件48)。
申请人在信中提出,“如今,你部签收我的信件已经两个多月了,也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包括信访办公室)给我做出回复。不知我的信访事项是被你部信访办公室直接受理了,还是将我的信访事项转给北京市司法局处理?-------请求司法部履行工作职责,并严格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本部制定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的规定,对我反映的“转所调动被卡”信访事项做出处理并给予书面回复。”
但司法部收到申请人的两封信后,至今没有按照《信访条例》及《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规定给申请人做出回复。
2019年6月19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寄来的《关于注销刘晓原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这份文件是2019年6月14日做出,之前没有给申请人有过任何的告知程序,提示在六个月内不能转所调动就要注销执业证。注销律师执业证等于是剥夺了申请人的执业权,被申请人在做出如此重大的决定之前,竟然不给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就是申请人在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被注销执业许可证后的六个月内,向被申请人(包括职能部门)、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政法委、北京市监察委、北京市政府、全国律师协会、国家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写信反映转所调动被卡问题的过程。但不包括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及其职能部门)、北京市律师协会拨打电话反映转所调动被卡问题的过程。
在长达六个月时间里,除了节假日,申请人在每个工作日都会拨打律师监管处(律师工作处)、行政审批处、律师协会办公电话反映转所调动被卡的问题。
在长达六个月时间里,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另一名合伙人周立新律师也多次写信给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李富莹局长、书记苗林、副局级干部王群、市律协会长高子程、全国律协会长王俊峰、国家司法部官员反映他转所调动被卡问题。
与申请人一样被卡住转所调动且在六个月内没有转所的还有六个律师。其中,有五个是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包括申请人在内),另有一个是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属海淀区)律师。
但朝阳区司法局向被申请人建议注销申请人一人的律师执业证,很显然,以“超过六个月没有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注销执业证,这只是借口而已。否则,其他几位律师也会同时被注销。
申请人认为,这是朝阳区司法局对申请人的打击报复。2011年以来,朝阳区司法局就一直想把申请人赶出朝阳区到其他区执业。
朝阳区司法局之所以建议注销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应该是有被申请人在背后撑腰。否则,朝阳区司法局不敢胡作非为,想注销谁的律师执业证,就建议被申请人注销谁。
被申请人不加审查就注销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这与申请人不断向上级机关投诉、控告被申请人滥用公权卡住转所调动有关。
如果不是被申请人故意卡住申请人(包括其他五个律师)转所调动手续,也不至于反映问题长达六个月不给解决。解决申请人转所调动的问题其实很简单,在“律师管理系统”恢复申请人的执业信息,申请人递交转所调动手续后依程序办理就是了。
北京市有三千多家律师事务所,申请人的人品和职业道德还不至于差到没有律师事务所接受。
早在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执业证被吊销后,申请人已经预料到被申请人下一步就是要注销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为此,申请人联系好了接受律师事务所。但是,在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被申请人立即在“律师管理系统”里删除(或是内网控制)申请人执业信息,以此卡住申请人办理转所调动手续。申请人发现被卡住转所调动手续后,猜测到被申请人的目的就是要卡住六个月转所调动期限,到时以申请人没有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为由注销律师执业证。被申请人使用这个卑劣手法,曾经注销过多名维权律师执业证书。
申请人是2004年4月进入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工作,同年7月开始做实习律师,2005年7月取得律师执业证。2009年3月,申请人转所调入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执业,担任合伙人、主任。2012年10月,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被迫注销后,当年11月底调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执业,第二年成为合伙人。
在这三家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除2006年代理45名农民工讨薪案件遭到被告方(小包头)投诉外,之后,再没有违法违纪方面的投诉。2006年被“包工头”的投诉,经律师协会调查投诉理由不成立,律师协会以申请人办理群体案件没有备案为由给了一个训诫处分。
但因申请人长期致力于办理弱势群体案件(包括“敏感”案件),被朝阳区司法局和被申请人视为“眼中钉”。
综上所述,申请人在没有涉及刑事案件,没有违法违纪投诉的情况下,由于被申请人卡住转所调动手续而导致超过六个月期限,这个责任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始终认为,以超过六个月期限没有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为由注销律师执业证完全是借口,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被申请人要申请人转去外地执业,申请人没有同意,也没有写承诺书。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执业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特向你部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注销决定。
此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申 请 人:刘 晓 原
2019年8月3日
附件:
1、律师执业证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注销刘晓原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京司许律[2019]304号复印件1份;
3、《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18]7号复印件1份;
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注销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的决定》京司许律[2018]666号复印件1份;
5、《申请书》复印件1份;
6、北京市司法局官网“领导信箱”就申请人《不能转所执业的问题》信件的回复复印件1份;
7、申请人写给北京市司法局李富莹局长第一封信《关于不能转所调动的情况反映》复印件1份;
8、北京市司法局官网“领导信箱”就申请人给李富莹局长第一封信《关于不能转所调动的情况反映》的回复复印件1份;
9、申请人写给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长萧骊珠的电子信件《关于无法转所调动的情况反映》复印件1份;
10、申请人写给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的电子信件《关于无法转所调动的情况反映》复印件1份;
11、申请人写给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长萧骊珠的信件《关于无法转所调动的情况反映》复印件1份;
12、北京市司法局官网“问题咨询”就申请人询问“监管处的办公电话”的回复复印件1份;
13、北京市司法局官网“问题咨询”就申请人“再次询问你局监管处办公电话”的回复复印件1份;
14、申请人写给北京市司法局李富莹局长第二封信《再次反映我转所调动被监管处卡住问题》复印件1份;
15、北京市司法局官网“问题咨询”就申请人询问“律师管理平台为何删除我的基本信息”的回复复印件1份;
16、北京市司法局官网“投诉举报”就申请人“对北京市司法局监管处工作作风的投诉”的回复复印件1份;
17、北京市司法局官网“领导信箱”就申请人给李富莹局长第二封信《再次反映我转所调动被监管处卡住的问题》的回复复印件1份;
18、北京市司法局官网“问题咨询”就申请人询问“执业状态未登记能否办理转所调动”的回复复印件1份;
19、北京市司法局官网“问题咨询”就申请人询问“到底是那个部门删除了我的执业信息”的回复复印件1份;
20、申请人写给北京市政府陈吉宁市长第一封信《关于被市司法局限制转所调动的情况反映——兼对市司法局滥用职权的投诉》复印件1份;
21、申请人写给北京市司法局李富莹局长第三封信《继续反映转所调动被市司法局监管处限制的问题》复印件1份;
22、北京市司法局官网“领导信箱”就申请人写给李富莹局长第三封信《继续反映转所调动被市司法局监管处限制的问题》的回复复印件1份;
23、北京市司法局就申请人写给北京市政府陈吉宁市长第一封信的回复复印件1份;
24、申请人写给北京市司法局李富莹局长第四封信《第四次向李富莹局长反映被监管处卡住转所调动的问题》复印件1份;
25、北京市司法局官网“领导信箱”就申请人《第四次向李富莹局长反映被监管处卡住转所调动的问题》信件的回复复印件1份;
26、申请人写给北京市司法局党委书记苗林的信件《执业信息被监管处删除无法转所调动的情况反映》复印件1份;
27、北京市司法局官网“领导信箱”就申请人写给书记苗林《执业信息被监管处删除无法转所调动的情况反映》信件的回复复印件1份;
28、申请人写给北京市政府陈吉宁市长第二封信《再次向市长反映转所调动被卡问题》复印件1份;
29、北京市政府网站首都之窗“市长信箱”给申请人的回复复印件1份;
30、申请人写给北京市司法局《恢复执业信息申请书》复印件1份;
31、北京市司法局官网“领导信箱”就申请人《恢复执业信息申请书》的回复复印件1份;
32、申请人写给《全国人大代表高子程律师的公开信》复印件1份;
33、申请人写给司法部党组书记袁曙宏第一封信《关于被北京市司法局滥用公权卡住转所调动的情况反映》复印件1份;
34、北京市司法局官网“领导信箱”就申请人“询问市司法局负责人的办公电话”回复复印件1份;
35、申请人写给国家信访局信件《关于北京市司法局滥用公权卡住转所调动的情况反映》复印件1份;
36、申请人写给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张延昆信件《关于被北京市司法局侵犯执业权卡住转所调动的情况反映》复印件1份;
37、北京市司法局官网“问题咨询”就申请人询问“在律师管理系统平台为何检索不到刘晓原的信息,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该找哪个部门解决”回复复印件1份;
38、申请人写给北京市司法局李富莹局长第五封信《第五次给李富莹局长写信反映转所调动被卡的问题》复印件1份;
39、北京市司法局官网“领导信箱”就申请人《第五次给李富莹局长写信反映转所调动被卡的问题》回复复印件1份;
40、申请人写给北京市监察委员会《举报书》复印件1份;
41、申请人写给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信件《关于转所调动被限制无法恢复执业的情况反映》复印件1份;
42、申请人写给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信件《关于被限制转所调动的情况反映》复印件1份;
43、申请人写给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第二封信《关于无法转所调动和无法年度考核的情况反映》复印件1份;
44、申请人写给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处杨健副处长信件《关于无法通过“网上流程”办理转所调动的情况反映》复印件1份;
45、北京市司法局官网“领导信箱”就申请人给行政审批处杨健副处长信件的回复复印件1份;
46、申请人写给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朱玉柱副处长信件复印件1份;
47、申请人写给北京市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复印件1份,就被北京市司法局不恢复申请人执业信息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48、申请人写给国家司法部党组书记袁曙宏第二信封《请司法部对我反映的信访事项做出回复》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