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6日星期三

常州王小琍女士诉江苏省政府案在南京中院开庭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1016日,本网获悉:20191015日下午2点,常州王小琍诉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复议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小琍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9]苏行复不字第04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责令其依法受理原告王小琍的行政复议申请。

王小琍系常州市夏萧村村民,属于集体经济成员,出嫁后户籍仍然在该村,但莫名其妙被撤销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并被剥夺了村民应当享受的一切权利。王小琍被剥夺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依据是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武政办发(2006)25号《关于印发武进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简称25号文件)

201943日,王小琍向常州市人民政府邮寄《依法履责申请书》,请求其对25号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王小琍。常州市政府收到上述《依法履责申请书》后,至今未予答复,王小琍于201975日向江苏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江苏省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本质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为,行政机关答复或未答复行为本身对申请人王小琍的权利义务不直接产生影响”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

王小琍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庭审中,王小琍问江苏省政府:“我邮寄依法履责申请后,政府应当怎么处理?”江苏省政府代理人答:“常州市政府对王小琍的申请不答复,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但并不影响王小琍的权利义务关系。省政府也打电话通知常州市政府了,要求他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改正”。对于江苏省政府轻描淡写的回答,王小琍不满意。况且,常州市政府对王小琍的申请不答复,明显侵害了王小琍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故不存在不影响王小琍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

王小琍认为,至于今后工作改正也好,下不为例也好,不是本案要解决的问题。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常州市政府对公民信函置之不理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常州市政府对公民信函置之不理的行为,是公权力傲慢的体现,也是对公民权利的漠视,无异于剥夺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这中置之不理的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复议复议范围。故省政府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应当撤销。

另外,江苏省政府负责人未出庭,也未出示《情况说明》,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也是对法庭的藐视。奇怪的是,审判长居然为江苏省政府辩护,称由于工作原因,省政府负责人不能出庭。这种辩解难以令人信服,因为省政府负责人很多,不可能每位负责人都有事不能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