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4日星期五

河南省政府所制作复议决定,暴露了举报制度形同虚设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104日,本网获悉:2019611日,宋会春向河南省政府举报:自2013年至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土地并施工的违法行为;请求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宋会春。河南省政府于614日收到该举报信函后,置之不理。

201992日,宋会春向河南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河南省政府对宋会春的举报置之不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对宋会春的举报作出处置。

201994日,河南省政府以“申请人(宋会春)向被申请人(豫政府)邮寄提交的举报信函,属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对该事项是否处理、如何处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新的影响”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河南省所制作的行政复议决定,恰恰暴露了该省举报制度形同虚设。公民即使向省政府举报,省政府可以置之不理;你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省政府也可以不予受理。让你举报无门,申请行政复议也无门。

众所周知,举报制度鼓励公民举报各种违法行为,受理举报的机关和组织对公民或者单位举报的线索,依照法律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制度。举报制度一般由宣传、受理、分流、审报、转办、初查、催办、保护、奖励、答复与具体制度组成。但河南省政府没有履行举报制度有关“分流、审报、转办、初查、催办、保护、奖励、答复”等职责,侵犯了宋会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为此,宋会春提起了行政诉讼。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102日向宋会春送达了河南省政府的《行政答辩状》。该答辩状并无新意,坚称河南省政府置之不理的行为对宋会春的权利义务不产生新的影响。

但从上述举报制度来看,公民的举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或者给予奖励,行政机关接到举报信后,至少要做受理等十几项工作。但河南省政府收到宋会春的举报信后,竟然置之不理,且又不受理此类行政复议申请,宋会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被剥夺,故河南省所谓“对宋会春的权利义务不产生新的影响”与事实不符。这恰恰说明河南省的举报制度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