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11也3日,本网获悉:2019年10月31日,洛阳强拆受害人丁喜玲再次到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向该院立案庭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终于获受理。而一年前,即2018年10月15日,丁喜玲向偃师法院提交了同样内容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却被退了回来。
《强制执行申请书》载明:请求法院就丁喜玲举报信内容责令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即对暴力强拆的行为予以查处。
2015年5 月15日深夜11点许,丁喜玲与其母位于洛阳市廛河区西闸口街97号的共有房屋被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强行拆除。次日,丁喜玲向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报警。但该局置之不理。
2017年3月6日,丁喜玲以再次举报的形式催促东关公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即对丁喜玲的举报作出处置。但东关公安分局仍然置之不理。
遭遇强拆二年后仍得不到救济的丁喜玲无可奈何,只得向洛阳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时期内。该洛阳市公安局官官相护,驳回丁喜玲的行政复议申请。丁喜玲不服,向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偃师市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就原告丁喜玲的“举报信”内容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二、撤销被告洛阳市公安局的洛公复决字(2017) 4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丁喜玲一审获胜,两公安机关同时败诉。但东关公安分局不服,提起了上诉。东关公安分局二审依然败诉。
一审庭审中,东关公安分局出具了对开发商洛阳福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高询问笔录,记载:开发商张高承认出资五万元雇佣他人强拆丁喜玲房屋。此系明显的涉黑强拆。东关公安分局未追究开发商张高的法律责任,明显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有意保护涉黑强拆者。
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至今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丁喜玲二次向偃师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历一年之久才获受理。
丁喜玲第一次向偃师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该院当即拒收,认为本案难以执行。丁喜玲认为,法院依法执行并不困难,只要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四)项规定执行即可。如果该公安分局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法院就可以对该公安分局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并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如此,该公安分局敢不执行生效的判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