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11月1日,本网获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9年10月25日下午2点半公开审理许昌市天宝街道办事处强拆宋西章父女房屋案。当事人与旁听人员皆按时到达法庭,但合议庭到下午3点01分才宣布开庭,整整晚了半个小时,也不说明理由。
近九旬老人宋西章系1947年参军的老退役军人,其与女儿宋会春所共有的房屋位于原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办事处宋庄82号,遭遇了二次强拆。被强拆的房屋原址至今还是一堆废墟。
2010年4月8日,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征收主体)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宋西章父女的房屋。2年8个月后,即2012年12月25日,许昌市政府为掩盖强拆的违法行为,才与宋西章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承诺另签房屋安置协议,但至今未给宋西章父女安置房屋。
宋西章父女无可奈何,只得在废墟上建房,作为挡风雨、避寒暑之处。2015年6月3日,许昌市天宝街道办事处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宋西章父女所建的房屋强行拆除,屋内的财产皆毁于一旦。为此,宋西章和宋会春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天宝街道办败诉。该街道办不服,提起上诉,因二审开庭时未见天宝街道办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出庭,法官一再打电话催促,其工作人员迟到90分钟,应当视为拒不到庭,是对法庭的藐视,也是践踏法律的体现,被许昌中院按撤诉处理。这意味其放弃了上诉权利。但天宝街道办仍不服,向许昌中院申请再审。奇怪的是,对天宝街道办践踏法律的行为,许昌中院不但不按《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追责,反而于2019年4月21日内作出予以再审的裁定,且至今未裁判,明显超法定期限。
庭审中,合议庭违反了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原则,不问天宝街道强拆民房是否有法律授权,也不问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反而一再审问宋会春是否具有原审原告主体资格。本案好像在审原审原告,而不是审原审被告。
天宝街道办一再强调,宋会春的户口不在许昌而在郑州,故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宋会春予以反驳,涉案房屋系宋西章与其妻李秀珍(宋会春母亲)所共有。李秀珍于1973年去世,宋西章与宋会春共同继承属于李秀珍部分的房屋。宋会春对此房屋进行了修缮。大坑李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该房屋系宋西章与宋会春所共有。所以,宋会春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天宝街道办还强调本案过了上述期限。宋会春再次反驳,本案涉及不动产引起的诉讼,天宝街道强拆民房至今未告知诉权或者诉讼期限,也未告知行政行为内容,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并未过诉讼期限。
宋会春请求许昌中院追加许昌市政府为本案被告。理由是,天宝街道实施强拆行为是由许昌市政府授权所致,且许昌市政府称“宋西章随儿子安置了200平方米的房屋”但该谎言导致宋西章维权受阻。许昌中院对宋会春追加许昌市政府为本案被告的请求不置可否。该案至今未裁判,已超诉讼期限,属于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