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程渊的姐姐程晓娟。
首先感谢大家长久以来对我弟弟案件的持续关注,我在10月2号发过一篇网帖,希望程渊的那位朋友能和我们取得联系,但是直到现在也没有消息,看来他和我们联系的可能性不大了,我只能就他的那篇推特谈一谈我自己的想法,不足之处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文章中提到《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对境外NGO在华活动限制严格,所谓拿了境外的钱就是违法,程渊表示自己有不同的理解,我个人对这个规定也有点不理解。我们知道从80年代开始,国家就不遗余力的吸引外资,邀请各国资本家到中国办厂赚钱,直到今日依然如此,这也是我们取得这样的经济成绩的决定性因素,今天与美国的贸易谈判对我们老百姓的生活也有着决定性影响。而国外的NGO是带着钱到中国来做好事的,没打算赚钱。来赚我们钱的我们欢迎,带着钱来做好事的我们不许?这是什么逻辑?难以理解。
这位朋友认为程渊运作长沙富能的资金来源于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和索罗斯办的开放社会基金会,而这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号称第2中情局,与美国政府有着密切联系,我不明白的是,中美两国还是不是有外交关系的友好国家?除了两国官方交往,民间接触犯不犯法?如果恢复到有海外关系就意味着有特务嫌疑的话,那把老婆孩子送出国的官员算怎么回事?在国内工作,去美国养老的袁木同志算不算叛徒?
这位朋友还说到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名义上宣称‘向全世界推广民主’,暗地里却在各国策划掀起‘民主运动’,这不是言行一致吗?其名义上和暗地里不都是‘推广民主’的吗?我没看懂这位朋友想说什么。至于与‘阿拉伯之春’的关系,
我只知道我国政府的宣传机构对‘阿拉伯之春’是持肯定态度的,认为‘阿拉伯之春’是中东人民反独裁、反专制、反贪污腐败的正义斗争。如果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在其中起到积极的作用,当然可喜可贺。这位朋友怎么想不清楚,我个人不认为有什么问题。同时按这篇文章的观点
,‘索罗斯的开放社会基金会是公开宣扬以非暴力活动来增进民主政治,借资助各国民主运动,向世界输出美国意识形态及价值观,’美国的意识形态、美国的价值观对错我不知道,也没兴趣,但索罗斯主张用非暴力手段去实现,我举双手赞同,这比暴力强加,不行就抓好万倍。同时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的这些行为与程渊‘颠覆国家政权’有什么关系?我是没看出来。
这位朋友还谈到索罗斯的开放社会基金会与黎智英相互勾结,成为破坏香港稳定的最大黑手,还是这句话,只要索罗斯主张非暴力就行,香港反修例是怎么回事搞不清,从字面上看不像是港独的意思,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但他是独立的部分,只要不是港独。就没问题。这位朋友可能忘了,香港实行的是与大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体制不同的资本主义自由化政治体制,香港是有不同于大陆的法律体系和行政体系,就是所谓的‘马照跑,舞照跳’,一国两制。索罗斯与黎智英在怎么勾结,只要不违反香港法律,有什么好说的?香港有独立的治理权,大陆政府无权说三道四。同时索罗斯与黎智英勾结,阴谋赚钱与程渊‘颠覆国家政权’有什么关系?我还是没看出来。
这位朋友认为程渊的资金来源于这些所谓有问题的基金会,导致了他被抓。我不能赞同这个观点,我个人认为程渊的资金来源并不重要,说极端一点,就算程渊与美国国会、索罗斯达成协议,答应拿着钱回国买枪买炮,颠覆政权,但是程渊回国后拿着钱买米买油,访贫问苦,帮助弱势群体,哪怕花天酒地、买包送人。也只能算诈骗吧?索罗斯来长沙报案了吗?还是长沙市安全局出于同情,对美国国会被骗气不愤,出来打抱不平?不知道程渊的这些行为与长沙市安全局,长沙市检察院认定的‘颠覆国家政权’’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何建立的?我始终没看出来。
这位朋友认为程渊的行为导致被抓是‘情理之中’的结论是根据什么事实为依据做出的?通篇文章看下来,除了捕风捉影就是逻辑混乱,这位朋友自称是法律工作者,可能水平太高?我作为一个退休的家庭妇女水平太低?其中深意无法领会?我再次请求这位朋友能够主动与我们取得联系,让我们有机会向您请教。
程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