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12月25日,本网获悉: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修改,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登记制后,法院程序上不立不裁的司法不作为现象已大为改观,但涉及政府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行政诉讼案件,譬如“法制学习班”的非法拘禁行为,似乎还处于人为不可诉状态。
江苏省镇江市的个体经营者殷素英女士,因为私有房屋遭强拆而上访,而在多年的上访过程中,多次被截访押回当地,然而被非法拘禁在“法制学习班”失去人身自由。所谓“法制学习班”,根本没有法制学习,就是安排社会人员看押,威胁不允许再去上访,甚至还常常发生暴力侵害行为。
为了维护自己人身自由不受的宪法权利,殷素英女士将从法院复制的、针对自己的“法制学习班”审批表,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证据,于2019年11月9日,向镇江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针对自己的“法制学习班”行为违法。
镇江市中级法院收到殷素英的行政起诉材料后,先是直接退回起诉人殷素英,且不作任何释明(当然也无法释明),当殷素英重新邮寄行政起诉材料后,就采取不立不裁态度。无奈,殷素英女士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于昨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了行政起诉材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日签收了殷素英的行政起诉材料,会不会在法定时间内作出立案,或者责令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保障公民诉权,还有待观察。
附:《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殷素英,女,汉族,1962年4月2日生,身份证号321111196204022322,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蒋乔镇蔡家小圩21号。通讯地址镇江市檀山路万科魅力之城43橦203室,联系电话13861393461。
被告: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润州路5号。
法定代表人:徐心田,区长。
诉讼请求:
确认被告批准对原告实施法制学习班关押的行政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508平米居住、经营两用房屋,在家人(共有人)被以107平米暴力逼迁而上访,在依法上访反映问题的2010年至2013年间,被以“学习班”名义遭到非法拘禁4次,共计173天。在被失去人身自由的173天中,实施单位没有给予任何书面手续,更没有告知救济途径,原告在获得自由后向辖区公安机关报案,后在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区分局蒋乔派出所的答辩材料中,才获知这些非法拘禁行为,均经被告的镇江市润州区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
原告认为,被告批准对原告实施的“三个讲清楚”学习班,属于非法拘禁行为,不仅于法无据,更违反国家宪法法律规定,故诉来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殷素英
2019年11月9日
附: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告身份信息。
2、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与殷素英户房屋面积疑议,证明原告上访是因为暴力逼迁所致的事实。
3、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区分局蒋乔派出所答辩状及四份“三个讲清楚”学习班学员审批表,证明原告遭非法拘禁系被告违法批准所致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