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5日星期四

刘晓原: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行政起诉状



原告:刘晓原,男,1964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师执业证号······,现住······,联系电话·····。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傅政华,职务部长。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不给原告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给原告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曾是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2018119日,北京市司法局注销了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随后,原告按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开始申请转所调动以恢复执业。但是,因北京市司法局从“律师管理系统”里删除了原告执业信息,以此卡住原告而无法办理转所调动。

原告被北京市司法局卡住转所调动超过六个月后,即在2019614日,北京市司法局以原告没有被其他律师事务所接受为由,作出了《关于注销刘晓原律师的执业证书决定》。2019619日,原告签收了这份文件。

北京市司法局在决定中称:“如您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对北京市司法局滥用职权注销律师执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就选择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201983日,原告用邮政快递将两份《行政复议申请书》等复议材料寄给被告的职能部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事后,经邮政快递查询,被告在201984日下午近五时签收了快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已经四个月了,也没给原告做出复议决定,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被告是北京市司法局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人不服北京市司法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收到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就应履行本机关的工作职责,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复议申请做出复议决定。
  
被告作为国家最高司法行政机关,竟然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不理不睬,让原告感到十分地意外。被告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只是侵犯了原告个人的合法权益,但从深层次来看是在公然蔑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与中央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唱对台戏。

鉴于被告不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晓原
2019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