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12月6日,本网获悉:2019年10月1日,上海公民葛开英在北京被上海黑社会性质组织绑架,并被押到上海后,被上海警方送到上海黄浦区看守所刑事拘留31天,11月1日,在看守所内又被绑架到黑监狱关押。为此,葛开英依法向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提起国家赔偿,虽然已经获得受理,但是否会得到公正对待还不得而知。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葛开英,女,1963年出生,退休,住本市徐汇区日晖六村。联系电话:13501925958 021-34617138
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南一路599号,法定代表人:杨杰,职务:局长
赔偿请求人就《沪公黄(南东)拘通字(2019)11846号》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留和黑监狱非法法剥夺人身自由42天,向赔偿义务机关给赔偿请求人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赔偿请求:
1、对赔偿请求人造成的人身权侵害和名誉受损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赔偿因违法刑事拘留和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13269.48元。
3、赔偿被抢夺的手机赔偿金和衣服损坏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
4、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2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9年10月1日,赔偿请求人在北京人行道、非管制区域被一伙上海的政府部门雇佣人员绑架到北京火车站后交给其他雇员从北京火车站绑架到上海火车站后再交给赔偿义务机关南京东路派出所接手并关押在南京东路派出所。第2天被押往黄浦区看守所刑事拘留31天。
2019年11月1日黄浦区看守所将赔偿请求人交由《上海福络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吴某纠集的数人以及吴某公司雇佣的其他2男1女等人押往奉贤浦星公路9900号黑监狱关押,直到11月10日中午。(期间被吴某欧打、撕坏羊毛衫和抢走手机一部,及所有随身钱财、物品)
赔偿义务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条件,属非法拘留。
赔偿请求人是在公共场所合法照相而被政府雇员和私营公司雇员异地绑架到派出所的,赔偿义务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采取拘留措施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先行拘留的法定七种情形之一,也不符合《刑法》第293条,构成“寻衅滋事”的4个必要条件。
赔偿义务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
赔偿义务机关批准的拘留时间已经超出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时限。其次,该刑事拘留始于无执法权的人员绑架,拘留31天后又移交给绑匪继续剥夺人身自由,是对人权的粗暴践踏。
综上,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拘留已属违法,再和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上海福络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同流合污开设黑监狱,将守法公民绑架关押,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是对党纪国法的严重挑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7条、第21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致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
赔偿请求人:葛开英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