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0日星期五

李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表面上看起来是合理的,但是我认为有如下问题:

1.部分内容有立法之嫌:

第二条关于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4项 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6项 曾因袭警受过处罚,再次袭警的;

这种对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任意扩充和解释,有立法之嫌。

2.对警察滥用职权和言行恶劣失当引起的当事人或嫌疑人抗拒甚至袭警的情况没有列出处理意见。

例如:201833日,我到杭州旅游住酒店,晚11时辅警来检查身份证。在我立即出示身份证配合检查后,警方明确告知我没有违法犯罪嫌疑,仍要求我去派出所提取指纹、做笔录(事后还得知有提取DNA、手机数据、照相)。我索要传唤证被多名警方人员殴打。如果此时我正当防卫反抗,是否构成袭警?我认为,不构成。即使超出必要限度,也只能以正当防卫过当处理。

该指导意见没有体现这方面的内容,显然是一种单方面强化警权的指导意见。

对于警察滥权或行为失当的问题,官方很可能会说事后可以投诉,但是几乎没有作用。

在遭遇警察滥权和暴力殴打致伤后,李蔚向多级监察委投诉和控告,均没有回复或拒绝受理。以不同案由向北京、杭州两级四家法院起诉,超过1年多没有立案,也没有依法书面回复。

李蔚
20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