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日星期四

不服强拆后所签征地拆迁协议,许昌宋西章父女提起诉讼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12日,本网获悉:今日,宋西章及其女儿宋会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宋西章与被告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该院立案庭收取了行政起诉状,未当场立案,而是出具了《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收据》,并告知需要审查后,才能决定是否立案。这是一起明显属于许昌中院管辖的案件,本可当场立案,却未能当场立案。宋西章父女疑惑不解。

宋西章于1931年出生,1947年参军,退役后安置在开封市引黄管理局从事管理员工作,因揭穿领导在会上吹嘘亩产高粱2万斤的谎言而得罪领导,且同情右派而被赶回老家许昌务农,又经历了强拆,至今无家可归。现年89岁的宋西章还在维权路上熬煎。

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办事处宋庄82号的房屋系宋西章与其妻子所共有。宋西章妻子去世后,由宋会春继承其母部分的房产。故上述房屋实际上属于宋西章与宋会春所共有。

201048日,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也没有告知诉权或者诉讼期限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上述房屋。二年八个月后,即20121225日,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才授权其下属许昌市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与宋西章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但没有签订安置协议,导致宋西章无家可归。

宋西章父女曾经向许昌中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确认强拆违法”。该院以“超诉讼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宋会春父女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东城区管理委员会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拆民房,且未告知诉权或者诉讼期限,其诉讼期限应为20年,故未超诉讼期限(见《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听取宋西章父女的上诉理由,硬性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宋会春父女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再次向许昌中院提交行政起诉状,将诉讼请求改为“确认原告宋西章与被告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合同无效,自始无效,并不受诉讼期限的限制。

宋西章父女的行政起诉状指出:该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签订协议的二年八个月前,管委会就强拆了上述房屋。为掩盖其违法行为,管委会与宋西章签订了上述协议。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应当确认该协议无效。管委会强拆了上述房屋后,应当赔偿,而不是补偿协议。名为《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但管委会未出示征地手续,也没有出示拆迁许可证。没有征地手续,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没有拆迁许可证违反了许昌市人民政府2003923日发布的第6号政府令第七条规定,即“房屋拆迁实施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这都是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应当确认该协议无效。

另外,宋会春系涉案房屋的共有人。该协议未经宋会春签字或者授权,依法应当确认该协议无效。

宋西章父女希望许昌中院依法受理本案,并作出经得起历史考验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