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5日星期日

河南偃师法院乱发结案通知,丁喜玲向洛阳中院提起申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15日,本网获悉:202012日,强拆受害人丁喜玲通过邮寄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请求依法撤销偃师市人民法院(2019)03812102号执行案件的结案通知,并责令其继续执行。

20155 15日深夜11点许,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强行拆除丁喜玲位于洛阳市廛河区西闸口街97号的房屋。丁喜玲向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报警。但该局置之不理。经多次催促,仍然无动于衷。201736日,丁喜玲以书面举报形式催促东关公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即对丁喜玲的举报作出处置。但东关公安分局仍然置之不理。

丁喜玲不服,经复议后向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偃师市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就原告丁喜玲的“举报信”内容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二、撤销被告洛阳市公安局的洛公复决字(2017) 4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但东关公安分局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东关公安分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院的判决。20181015日,丁喜玲向偃师法院提交了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却被退了回来。20191031日,丁喜玲再次到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向该院立案庭提交了同样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终于获受理。

《强制执行申请书》载明:请求法院就丁喜玲举报信内容责令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即对暴力强拆的行为予以查处。

偃师法院为了提高年终结案率,于20191226日匆匆忙忙作出(2019)03812102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称“本院执行的丁喜玲申请执行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行政判决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并附有东关公安分局的函。

丁喜玲不服,向洛阳中院提交申诉状,认为本案并未执行完毕,偃师法院草率结案。申诉状指出,该通知中的“被执行人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与事实不符。首先,所谓“执行完毕”的依据是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出具的函。但函明确载明“此案我局正在进一步调查”。恰恰说明本案未执行完毕。其次,20191224日,偃师市人民法院执行庭通知丁喜玲到该院,企图逼迫丁喜玲同意“结案”。丁喜玲拒绝签字,偃师法院才匆匆忙忙令该局出具“此案我局正在进一步调查”的函应付丁喜玲。再次,该院显然为了年终结案率,而草率结案,实不可取。

值得一提的是,东关公安分局已经查明开发商张高(法定代表人)化五万元雇佣黑恶势力强拆了丁喜玲的房屋。丁喜玲报警四年后,该局仍在调查之中,怎么能令人信服?人们不禁要问:此案并不复杂,为什么迟迟得不到解决?谁是黑恶势力的保护伞,难道经四年多还查不清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