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年1月10日,本网获悉:还有10多天就是农历春节了,也是在外辛苦一整年的农民工准备回家和家人团聚的难得的温暖时期。然而,广东的珠海市联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珠海市金湾区法院立案庭支持恶意的滥诉,及民事裁判庭受理滥诉人申请的诉前保全,共3500万胜诉执行款被查封冻结,导致企业濒临破产,无法支付工资让农民工在春节前回家和家人团聚。
本案起因是,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吴川公司】因承建多个楼盘,于2016年与珠海市联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简称联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联明公司向吴川公司供应混凝土,总计价值4300万元人民币,吴川公司按供货进度付款,同时约定,由吴川公司委托第三人庞家才、刘志勇、胡忠民、纪征宇等4人,以其位于珠海市金湾区的商铺作价4300代为支付货款,并由庞家才等4人,与联明公司股东欧明灿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作为约定支付的4300万混凝土货款。
到2018年吴川公司的建筑项目结束,吴川公司共计使用4100余万货款的混凝土,向联明公司陆续支付了1500余万货款,尚有2800余万货款拒绝支付,而合同另约定以商铺作价代为支付货款的庞家才等4人,又拒绝将商铺按房屋买卖合同过户给联明公司。无奈,联明公司只能将拖欠巨额货款的吴川公司,起诉到珠海市斗门区法院,受理该案的斗门区法院为查明事实,追加庞家才等4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该起诉讼。
该案经珠海市斗门区法院和珠海市中级法院两审查明,因受吴川公司委托,以商铺作价货款的庞家才等4人,拒绝将房屋过户到联明公司股东欧明灿名下,来结清购销合同的货款,故判决吴川公司在10日内,支付联明公司余下货款2800余万,及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购销合同中约定的拖欠货款利息,至履行完毕。
当珠海市中级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8)粤民终3246号终审的民事判决后,珠海市斗门区法院为了保障联明公司的权益,从吴川公司划转了货款及利息3500万。然而,令联明公司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庞家才、刘志勇、胡忠民、纪征宇等4人,在终审民事判决书作出的第10天,居然到珠海市金湾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联明公司和联明公司股东欧明灿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在庞家才等4人提起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之诉时,提交的证据除了混凝土购销合同、庞家才等4人与欧明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外,还有就是珠海市中级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8)粤民终3246号终审的民事判决书。这样的起诉,就出现两个问题:
1、因为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在(2018)粤民终3246号终审的民事判决中认定无效,而庞家才等4人的起诉,必须要否定生效判决的既定力,才能够达到目的,该诉讼的提起又不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但法律、司法解释的另有规定”情形,明显属于重复起诉。
2、且不说房屋买卖合同在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中,属于作为房屋买卖和混凝土买卖的两个债的后债,且该债因失效而被生效判决消灭,即使庞家才等4人要诉,也只能将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合同一方欧明灿作为被告,联明公司显然不具有被告的主体。
虽说诉讼法修改后,为保障当事人诉权,将立案审查制改为了立案登记制,但法院立案庭对重复起诉还是有审查义务的。庞家才等4人提起的明显不符起诉条件的民事起诉,珠海市金湾区法院立案庭庭长洪成孟居然给予了立案。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案件到了民事庭朱全法官的手上,居然还受理了庞家才等4人的诉前保全申请,将联明公司在斗门区法院胜诉的3500万执行货款冻结。
尽管珠海市金湾区的违法立案、违法裁定冻结执行款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到联明公司的经营运转,作为民营企业的联明公司还是非常理性,按照《民诉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以广东省法院系统内确定的具有资质担保的公司提供担保,请求解除对联明公司执行款的查封冻结,但金湾区法院的朱全法官,以《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不符合有利于执行”为由,裁定驳回了联明公司的解除申请。
一起不具有立案条件的滥用诉权的民事起诉,金湾区法院不仅立了案,还裁定冻结了几乎是联明公司所有的生产和流动资金,甚至还以“不符合有利于执行”为由,裁定驳回了联明公司的解除冻结担保申请,该院似乎准备一错到底,死心塌地为滥用诉权行为背锅了。
另据了解,庞家才、刘志勇、胡忠民、纪征宇等4人的商铺还有他项权证至2028年,也就是说这些人提起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民事诉讼,纯属一场戏弄司法的恶意闹剧。而对联明公司提供的这些登记信息证据,金湾区法院根本不予理睬。
目前,联明公司已收到金湾区法院的传票,该案将于2020年元月16日(春节前6天)开庭审理,但联明公司的全体职工、尤其是等工资回家过年的农民工,已对金湾区法院的司法公信失去信任,从元旦前夕开始到金湾区法院门口要求见院长。
还有10天,对该起充其量属于再审、甚至属于恶意诉讼的案件,珠海市金湾区法院会依法作出驳回起诉和撤回冻结的公正裁定吗?
欧明灿电话:13702337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