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年2月29日,本网获悉:2020年2月28日,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宋庄村民宋会春通过互联网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1、确认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政府以便条式公开政府信息违法;责令其按原告的申请重新公开政府信息;2、依法撤销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郑政(行复驳决) [2019]1023号行政复议决定。
2013年 12月23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郑州市中原区柿园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与宋会春签订了动1-061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中约定:回迁安置面积为615平方米;交房标准与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房一致,并办理单独的房屋所有权证。签订合同后,该指挥部迅速将宋会春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342.96㎡)拆除。但中原区政府承诺的安置房却遥遥无期。宋会春怀疑中原区政府的拆迁有猫腻。
2018年6月1日,宋会春向中原区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1、柿园安置房建造该安置房的款项来源及其数额。2、柿园安置房建造该安置房的及其有关手续和实施情况。3、柿园安置房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中原区政府于2018年7月16日以便条的形式建议宋会春向拆迁指挥部咨询。这显然在推脱责任。于是,宋会春向郑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中原区政府的行政行为。宋会春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一、撤销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二、责令中原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宋会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中原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中原区政府的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中原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仍不执行。宋会春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向中原区政府发出执行通知后,中原区政府才于2019年12月18日勉强以便条形式公开政府信息,敷衍了事。但该便条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从形式到内容皆不合法。
宋会春再次向郑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认为,公开政府信息的文书属于公文,但中原区政府以便条形式公开政府信息与法相悖,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
宋会春指出,该便条称“柿园安置房建设资金为企业自筹资金,项目总投资额为132440.52万元。”明显违法:首先,所谓“企业自筹资金”,但未告知自筹资金的企业的具体名称,如此不明不白,违反了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完整的原则。其次,中原区政府所谓“企业自筹资金”的说法,与其和柿园村民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相矛盾。涉案拆迁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其支付的款项属于政府财政。如果是“企业自筹资金”,应当由企业与村民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而不是中原区政府与村民签订协议。故该告知内容不合法。再次,中原区政府只是笼统地告知“项目总投资额为132440.52万元”但没有告知该信息的来源及其记载该信息的文件,违反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完整的原则。
中原区政府只告知网址,与宋会春请求通过纸质公开的要求不一致,且该网址只是公开登记情况,并没有公开关于建造该安置房的批文及其有关手续和实施情况。即,中原区政府犯了答非所问的逻辑错误。该便条还称“根据郑政办(2014)18号文件,允许安置房建设项目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目前项目工程尚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中原区政府没有告知郑政办(2014)18号文件的哪条规定有“允许安置房建设项目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内容,更没有向宋会春提供郑政办(2014)18号文件,违反了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完整的原则。
中原区政府便条式的政府信息告知,恰恰暴露了中原区政府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是蓄意践踏法律的体现。
郑州市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中原区政府对“关于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郑州市政府的这一决定无疑是正确的,但宋会春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有三项,郑州市政府只是支持了其中一项,其他二项未予支持。为此,宋会春提起了行政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宋会春申请公开三项政府信息,并不复杂。但中原区为了掩盖其违法拆迁行为,采取拖延、推诿、答非所问等手段企图敷衍了事,不了了之。此案经历了二年,中原区政府仍然没有依法公开的诚意,继续折腾拆迁受害人。宋会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搞清中原区政府的违法真相决不罢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