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年3月20日,本网获悉:2020年3月13日,常州市司法局向王小琍送达了【2020】常司行复第001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这表明,王小琍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司法局的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立案。
王小琍系常州市夏萧村村民,属于集体经济成员,虽已出嫁后户籍仍然在该村,并一直享受村民待遇。但自2012后,王小琍的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被莫名其妙地撤销,并被剥夺了村民应当享受的一切权利。
王小琍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得知2007年9月30日制作的《武进经济开发区夏萧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结果表》(表的名称错误,且有涂改;其签名明显有假冒迹象),该村委会依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武政办发(2006)25号《关于印发武进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简称25号文件)中的规定,即“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于2012年剥夺了出嫁女王小琍的集体经济成员资格。
2019年11月26日,王小琍向常州市武进区司法局提交了《依法履职申请书》,请求:依法确认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实施武政办发25号《武进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违法。
武进区司法局收到上述《依法履职申请书》后,作出了《告知书》,称“经审查,你反映的情况及请求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请你依法向其他有权部门反映”。
王小琍不服,向常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王小琍认为,武进区司法局作出的《告知书》从形式到内容皆违法,依法应当撤销,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该告知书属于公文,但没有发文字号,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九条规定。该告知书所谓“你反映的情况及请求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案属于武进区司法局职责范围。退一步说,即使王小琍要求武进区司法局履行的事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则应当告知具有此职责的行政机关的具体名称,而不是笼统地告知“向其他有权部门反映”。行政行为必须明确,但这个其他有权部门的地址在哪里?如何联系?概不明确。武进区司法局犯了含糊其辞的逻辑错误。况且,武进区司法局未载明作出该告知的法律依据。视为其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该告知书也未告知救济途径,属于程序违法。
王小琍为维护农村出嫁女的合法权益,艰苦维权达八年之多。王小琍认为,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剥夺出嫁女集体经济资格成员的行为,是歧视妇女的体现,明显违法。王小琍感到欣慰的是,常州市司法局受理了本案,希望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农村出嫁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