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年3月6日,本网获悉:2020年3月4日,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向强拆受害人范德祥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表明该院决定对范德祥提交的以江苏省如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如东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赔偿案予以受理。
早在2017年10月30日,一伙身份不明的人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范德祥家的围墙、附房强行拆除,现场一片狼藉。
范德祥妻子张志平当即向110报警。如东县公安局掘港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记载:“民警到场了解,张志平向民警反映政府部门未出示相关手续、证件拆除其建筑物,民警现场见了解系港其住宅部分围墙,附房被拆除,镇违建办行政执法,民警现场告知张志平通过向镇政府、建设部门反映情况,如有侵权依法维权”。其中“民警现场了解系港其住宅部分围墙,附房被拆除,镇违建办行政执法”,足以证明范德祥家的围墙、附房系镇违建办所为。镇违建办系管委会的内设机构,依法应当由管委会承担法律责任。
为此,范德祥向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如东县政府以“申请人(范德祥)在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自行建造的违法建筑并不受法律保护”为由,作出“确认被申请人(管委会)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决定。
范德祥不服,于2019年12月19日向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赔偿起诉状。几经周折,该院于2020年3月2日予以立案。
范德祥的行政赔偿起诉状指出,管委会与如东县政府未经法律授权,不得随意认定范德祥的建筑物为违法建筑。范德祥的附房建于20多年前,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管委会或者如东县政府无权认定范德祥自行建造围墙和附房系“违法建筑”。况且,据以认定违法建筑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已被依法撤销。
对于范德祥的围墙、附房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问题,应当由规划部门经法定程序后方可认定,然后由城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对违章建筑作出责令拆除的行政处罚,未经规划部门认定之前,城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不能在执法过程中自行认定违章建筑。管委会或者如东县政府也无权认定。
退一步说,即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也不是必然面临被无偿拆除的法律后果。根据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包括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建设并处罚款。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比例原则,即违法严重程度与行政处罚轻重成比例,对于存在时间长,拆除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考虑罚款,补办手续的方式去处理。由此可见,法律只授予规划部门有认定违法建筑的权限,管委会或者如东县政府皆无权认定。管委会或者如东县政府硬性认定范德祥的围墙与附房为违法建筑,属于越权行为。越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