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庞惠丰不服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39日,本网获悉:今天,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黎明村西十一组村民庞惠丰通过邮寄向苏州中院提交了行政上诉状,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0)0582行初50号行政裁定,并责令其依法受理。

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庞惠丰发现其所在的杨舍镇黎明村委会实际发放的安置补偿款项的标准不一,分别是38000/人、55000/人,相差甚大,违反了张政发规(201228号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且容易导致村干部趁机腐败。

2019714日,庞惠丰根据《村民组织法》第三十一条、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政府递交了《依法查处申请书》,请求对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杨舍镇黎明村委会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2019109日,杨舍镇政府作出《答复告知书》。庞惠丰认为该《答复告知书》从形式到内容皆不合法。20191113日,庞惠丰向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119日,张家港市政府作出[2019]张行复第13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庞惠丰不服,向张家港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被告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9]张行复第13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2、判决撤销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张家港法院以“起诉人庞惠丰的诉请请求不明确”为由,作出行政裁定:对起诉人庞惠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庞惠丰认为,张家港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太荒唐。

首先,张家港法院所谓“诉请请求不明确”的表述,明显属于语病。“诉请”是诉讼请求的意思,但“诉请请求”一词系张家港法院生造的词汇。这里的“诉请请求”便成了“诉讼请求的请求”,其本身就犯了“叠床架屋”的错误,未免贻笑大方。

其次,庞惠丰的两项诉讼请求很明确,也很具体。而且具体到对请求撤销的文件还注明了发文字号,只要具有法律常识且智力健全的普通人都能明白无误地理解,并不会产生歧义。但张家港法院硬性认定庞惠丰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却未能说明本案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到什么程度,即“以其昏昏使人昭昭”,难以令人信服。其实质是剥夺庞惠丰的诉讼权利。

庞惠丰希望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纠正张家港法院裁定的错误,责令其依法受理本案,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庞惠丰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