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年3月24日,本网获悉:今天,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蒋桥街道的残疾人吕荣亮,就区检察院将自己提起的司法监督申请,错误以群众来信回复的错误行为,向上一级的镇江市检察院邮寄了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润州区检察院的回复函,责令其依法履行司法监督职责。
吕荣亮先生是一起暴力绑架和非法拘禁罪案的受害者,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虽然在三年前就以“涉嫌非法拘禁罪”立案了,但一直怠于行使刑事侦查职责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无奈,吕荣亮只能于2020年2月26日,向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司法监督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一份,请求人民检察院就润州区公安分局怠于履职行为,行使司法监督职责。同年3月3日,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群众来信回复函”一份,称“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已将材料转润州区公安分局”。
显然,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而向申请人吕荣荣作出的“群众来信回复函”于法无据,且被转的润州区公安分局也根本没有任何改变怠于行使刑事侦查的行为,故吕荣亮只能就润州区检察院的错误行为,向镇江市检察院提起复议。
附:《复 议 申 请 书》
申请人:吕荣亮,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21111196810122358,住镇江市润州区富润华庭2区23幢606室,联系电话: 13812451051。
申请事项:
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群众来信回复函。
事实与理由:
2016年8月30日下午13时,申请人应镇江润 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时任信访书记(兼龙门村村支书)凌鑫之前交代的一名“律师”之约,从家中驱车到申请人所在的蒋乔街道龙门村委协商房屋拆迁等事宜,然而在村委大院内遭到一伙人员的暴力绑架,并遭非法拘禁长达14天,其间被故意伤害致肋骨和胸椎骨折。
申请人获释后报警,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且经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但整整三年多过去了,润州区分局一直怠于行使职权,未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案件立案侦查,及对被指认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0年2月26日,向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司法监督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一份,请求人民检察院就润州区公安分局怠于履职行为,行使司法监督职责。同年3月3日,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群众来信回复函”一份,称“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已将材料转润州区公安分局”。申请人认为,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该“群众来信回复”存在以下错误:
一、申请人就润州区公安分局在非法拘禁案件刑事立案后,长达三年多不报批捕,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对刑事案件及时侦查的怠于履职行为,向检察机关申请司法监督,完全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七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进行的释义的规定,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申请人反映问题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回复,错误。
二、申请人向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是司法监督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并非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是法律规定的行使司法监督的职能部门,其以群众来信回复申请人提起的司法监督申请,错误。
三、润州区人民检察院在群众来信回复函中,称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其并未引用依照的法律和有关规定的出处,该依照属于于法无据。事实上,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至今仍然怠于履行法定的刑事侦查职责。
综上,申请人认为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群众来信回复函违法,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润州区人民检察院针对申请人提起司法监督申请而作出的群众来信回复函,责令依法履行司法监督职责。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20年3月24日
附:
1、申请人身份证和残疾证复印件;
2、司法监督申请书、润公(蒋)立字[2016]2481号立案决定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
3、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群众来信回复函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