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年3月24日,本网获悉:2020年3月21日,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简称南通开发区法院)向李菊芳送达(2020)开行立告233号行政诉讼告知书,要求填写地址确认书、提交银行信息卡,并将诉讼材料退回李菊芳。
李菊芳感到莫名其妙,认为退回诉讼材料就是剥夺公民的诉讼权利。
3月12日,李菊芳向南通开发区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及其有关诉讼材料。该院到3月20日才作出上述行政诉讼告知书,已超过了审查期限,属于程序违法。该院以补充二项内容为名,退回诉讼材料,但未载明退回诉讼材料的法律依据,应视为于法无据。该院要求李菊芳补充二项内容,但没有规定期限,令人为难。
况且,该院要求李菊芳补充二项内容系无理要求。首先,第一项补充内容为送达地址确认书。实际是要求李菊芳填写法院制作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但南通开发区法院未提供其制作的确认表。李菊芳不知如何填写。至于是否提交银行信息卡,并非立案的必要条件,更不是退回诉讼材料的法定条件。
一般来说,当事人拒不补充材料,又不坚持诉讼,才可以退回诉讼材料,但本案李菊芳既没有拒不补充材料,也没有不坚持诉讼,怎么可以随意退回诉讼材料呢?
李菊芳提供的诉讼材料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南通开发区法院以要求补充内容为由而退回诉讼材料,其实质就是剥夺李菊芳的诉讼权利。因为,李菊芳的案件经过了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只有15天的诉讼期限。南通开发区法院退回材料后,李菊芳得从新立案起诉,必将超过诉讼期限。南通开发区法院就可以超诉讼期限为由,剥夺李菊芳的诉讼权利了。如果南通开发区法院退回诉讼材料不是为了剥夺李菊芳的诉讼权利,有必要在李菊芳补充诉讼内容之前迫不及待地退回其诉讼材料吗?
南通开发区法院认为李菊芳不符合诉讼条件,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而不是随意退回诉讼材料。该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随意退回李菊芳的诉讼材料,其实质就是剥夺公民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