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年5月17日,本网获悉:2020年5月14日,常州王小琍通过邮寄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19)第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2、依法撤销被告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20)武行复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
王小琍系常州市武进经发区夏萧村南坟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然已经出嫁,但户口还在本村,却被剥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意味王小琍从此丧失了本村村民的福利等待遇。这明显是对农村妇女的歧视。
王小琍为了维护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向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简称西湖街道)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有关解除或者开除王小琍的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书面手续或者会议记录等材料”的政府信息。
西湖街道收到该申请书后,于2019年12月28日向王小琍送达了(2019)第5-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称:经查,我单位只保存《武进经发区夏萧村南坟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结果表》,未检索到你申请公开的“有关解除或者开除你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书面手续或者会议记录等材料”等过度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你申请公开“有关解除或者开除你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书面手续或者会议记录等材料”不存在。
王小琍认为,西湖街道的上述告知内容错误,是推脱责任的体现:首先,西湖街道一方面称此为过程性信息(即信息存在);另一方面又称该信息不存在。显然是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其次,“有关解除或者开除你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书面手续或者会议记录等材料”的信息,对王小琍及其同村出嫁女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明显是一种结论性的信息,不属于过程性信息。
应当指出的是,西湖街道作出延期告知,也恰恰说明该信息存在。如果该信息不存在,就没有必要延期告知了。
王小琍不服西湖街道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9]第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于2020年2月27日向武进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武进区政府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告知王小琍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为由,作出了“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9]第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的行政复议决定。
王小琍认为,出嫁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突然丧失无非是开除或者解除,其中应当有必要的手续文件。西湖街道和武进区政府认为无此信息,难道说,王小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会无缘无故地丧失了?退一步说,即使无此信息,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据此,对于本案王小琍集体经济成员资格丧失的原因,西湖街道应当知道,或者应当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但其没有告知其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违反了上述规定。
王小琍为了维护农村出嫁女的合法权益,经历了多年艰苦的维权,对于该村歧视出嫁女的问题依然未解决。但王小琍并不灰心,决心坚持维权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