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佟丽华主任、姚艳姣律师、霍薇律师:
你们好!
我是陈玫的胞兄陈坤。惊闻贵所姚艳姣律师、霍薇律师正在代理舍弟陈玫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我作为陈玫唯一的胞兄,自觉有极大责任与贵所沟通。然而姚律师拒绝回答我的任何问题,因此我不得不以此种方式致信贵所。
一、致信背景及前番交流过程
6月12日,即陈玫被朝阳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54天之后,陈玫的家人朋友苦苦等待54天之后,我的母亲接到朝阳分局的电话通知。通知说明:1. 陈玫已经被正式批准逮捕,罪名「寻衅滋事罪」,关押于北京朝阳看守所;2. 陈玫「自愿申请免费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已委派两名律师代理,援助律师可能会联系家属,也可能不会联系。
我的母亲在电话中告知朝阳分局警察:「家人早在四月就为陈玫委托律师,不需要法律援助律师。」警察回答:「陈玫是成年人,他自己申请了法律援助,警方尊重他的意见。」
6月15日,贵所姚艳姣律师、霍薇律师使用贵所座机电话010-83821031致电我的母亲,自报姓名和身份之后,说明已经与陈玫签署委托协议,并说陈玫指定律师与我的母亲联系。我的母亲同样在电话中告诉两位律师:「家人早在四月就为陈玫委托律师,不需要法律援助律师。」两位律师回答:「陈玫是成年人,他自己申请了法律援助,我们受委派代理他的案件,尊重他的意见。」
6月16日,我致电贵所座机电话010-83821031,
前台工作人员答复姚律师、霍律师不在所内。之后我又致电姚律师的手机,向她表明:「我是陈玫的胞兄,由于我的母亲不善普通话表达,母亲要求我与律师联系。」姚律师回答:「我无法确定你的身份,不能回答任何问题。」我又询问:「如何向你证明我的身份,证明我与陈玫的亲属关系?」姚律师回答:「不知道。」之后姚律师即挂断电话,拒绝进一步交流。
二、贵所代理不符合法律程序
陈玫于4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带走,并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月24日,我正式委托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的梁小军律师担任陈玫的辩护律师。梁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多次前往朝阳分局寻找陈玫,均被拒之门外,既无法了解案情,亦无法会见陈玫。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规定,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前提条件之一即是:没有委托辩护人。
而我早在4月24日即已为陈玫委托辩护人,因此陈玫不具备申请法律援助之条件,所以贵所律师接受委托并代理陈玫案件不符合法律程序。
三、请问贵所律师的几个问题
此外,我有几个问题想请教贵所姚律师和霍律师:
贵所姚艳姣律师、霍薇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委派之时,是否曾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确认陈玫的家属是否已为陈玫聘请律师?
贵所姚艳姣律师,作为执业十多年的专业律师,作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副主任,竟然不知如何核实当事人家属的身份。请问姚律师,你这十多年是如何执业的?你是如何当上堂堂中国政法大学一个研究中心副主任的?
贵所霍薇律师,曾经代理多起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案件,这些案件的法院判决书表明,霍律师在法庭上不为当事人辩护,只是表示「无异议」。请问霍律师,无论是否法律援助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难道职责不是为当事人辩护吗?你在法庭上一再表示「无异议」,请问作为辩护人的意义何在?这使人不得不怀疑你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四、郑重要求贵所律师退出此案
鉴于上述原因:1. 贵所律师接受委托并代理陈玫案件不符合法律程序;2. 我们对贵所姚艳姣律师、霍薇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存疑。
因此,我在此郑重要求贵所姚艳姣律师、霍薇律师解除与陈玫的委托关系,退出此案。否则,我将向北京市有关机构和部门投诉并控告贵所的不法行为。
北京疫情又起,祝各位律师平安!
陈坤(陈堃) 白
2020年6月20日